(载于《当代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注释】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大使馆主页:http://www.embchina.org.br(08/28/02)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网页:http://www.moftec.gov.cn/moftec_cn/tjsj/0112/view15/c410.html(06/23/02)
3参见国际替代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网站:http://www.internationaladr.com(07/29/02)
4参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5页。
5“法域”(legal region)指一个国家内部实行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区域。
6参见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7-63页。
7参见西联邦最高法院于1984年5月10日作出的《批准外国法院判决的决议》。
8《巴西联邦
宪法》第
102条(I)(h)。
9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国际规则》第215条和《民事程序法》(CPC)第483条。
10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38条。
11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5章。
12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207条和第
141条。
13葡萄牙语是巴西的官方语言。
14巴西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外国法院判决的决议》(1984年5月10日)。
15巴西《民法典导法》(LICC)第17条和《联邦最高法院国际规则》第216条。
16 Axel Bösch (ED.), Provisional 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 practitioner handbook,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94), p107.
17参见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中外司法协助条约规则概览》,法律出版社98年版。
18实际上土耳其已于1992年9月30日批准纽约公约而成为成员国之一,但是在中土协定签署之时(1992年9月28日)土耳其尚未正式加入纽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