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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的承认与执行

  此外必须指出,即使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外国法院判决具备了上述条件,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一定会批准该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必须说明判决的理由,否则将不被接受,因为这样的判决无法让法官具体来分析判决的法律和事实问题14。因此,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批准实行的是一种实质性审查制度,即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该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及其执行必须不得侵犯巴西的国家主权(Brazilian national sovereignty)。另外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公共秩序原则,巴西法律将外国法院判决本身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作为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外国法院判决违反巴西本国的公共政策或道德(public policy or morality),将使该判决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15。
  
  三、关于涉华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几点意见
  
  显而易见,巴西现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严格和烦琐的法律制度使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有效性受到了严重的阻滞。姑且不论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自身的工作负担问题,由于巴西普通法院无权直接批准外国商事仲裁裁决,这些裁决不得不首先转换成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再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对该外国判决进行批准和执行。这使得仲裁当事人又要经历繁琐的法院程序并增加不小的开支。更何况,相对于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等特点而言,法院判决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若想取得域外效力必须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这也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获得实际执行的难度陡然增大不少。根据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慎重选择商事仲裁作为商业争议解决的方式。尽管巴西国内对于商事仲裁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有关方面对商事仲裁的兴趣也有所增长,但是总体上来讲,巴西的商事仲裁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相去甚远(直至今日,对于国际仲裁领域最为重要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巴西均未表现出任何意图签署或依从的迹象16)。因此如果我国有关商家在涉及巴西的贸易或投资等业务中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争端解决方法,那么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必将面临繁琐的程序并承担较大的风险。当然也应该看到,现状正在改变。巴西一些商会附设的解决商事争议的仲裁中心已经悄然组建成立,例如设在圣保罗的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中心。这些仲裁中心都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至少反映了一丝改良的迹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巴西这种重诉讼轻仲裁的现状能够有所改观,而有关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制度也能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是在此之前,我国商家应在涉巴业务中仍须谨慎采用商事仲裁的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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