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作为一个充满经济活力的重要国家,巴西在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一体化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旁观者姿态多少令人费解。巴西是现今世界上少数孤立于1958年纽约公约之外的国家之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若要在巴西得到承认和执行,并不能享有强大的纽约公约体系所带来的便利,而是要经过巴西本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特殊程序,这不免给涉及巴西的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带来诸多不便。不过如前所述,这是一国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作为异国商家在无可奈何之余,更应当主动去了解和适应这种制度。本文试图在分析现今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的具体制度的基础上,对涉华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提出设想。
一、巴西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渊源
根据巴西国家的法律传统和现行法律体系,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渊源仅限于制定法范围,并可进一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
(一)国内法渊源
对巴西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研究应当置于巴西本国法律传统和国内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首先,巴西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它的整个法律体系脱胎于殖民时期施行的葡萄牙法律。因此巴西的法律渊源呈现着民法法系国家的共同特点,即以成文法为主,并且注重法典的编纂。尽管近年来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强烈冲击着巴西的法律体系,并且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但是法典主义的传统在巴西仍然顽强地保持着。另一方面,在巴西,判例虽然被视为法律解释的来源之一,但是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而巴西法院也不能象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那样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进行裁判。因此,巴西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渊源,仅存在于巴西有关的成文法(制定法)当中。而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的判决先例,其作用范围仅仅限于非正式意义上。其次,巴西又是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同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巴西的国内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层级,联邦和各州、自治市分享整个国家的立法权。但是在民商事领域,包括民事和商事程序方面,联邦却拥有专有的立法权。因此,尽管联邦在政治上被分割成若干个州和自治市,但是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整个国家却拥有一套单一的实体和程序法。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作为民事和商事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巴西也是全国统一的,无须考虑联邦制国家的复合”法域”5所带来的问题。
综上所述,巴西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国内法律渊源,应当在成文法的范围和联邦法的层级来考察。根据这个前提,在仲裁方面,适用于国内仲裁的规则包含在1916年颁行的民法典(Civil Code,简称CC)和1973年颁行的民事程序法(Civil Procedure Code,简称CPC)中。而巴西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则包含在1942年9月颁行的民法典导法(Law of Introduction to the Civil Code,简称LICC)之中,这部法律是巴西的成文冲突法。上述三部法典是巴西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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