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的承认与执行
吕欣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主要方式,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保障。巴西至今仍游离在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之外。增加对巴西现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法律制度, 并针对涉华商事仲裁裁决在巴西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巴西;仲裁
【全文】
引言
巴西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面积、人口均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巴西拥有拉美最为完善的产业体系,经济实力居拉美首位。90年代以来,巴西历届政府均实行市场开放的对外政策,每年均有大量外资流入,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数额在发展中国家中排第二位,仅次于中国。贸易方面,2001年巴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1138.04亿美元,贸易顺差为26.4亿美元1。近几年来,巴西一直是我国在拉美最大的贸易伙伴,而我国则是巴西在亚洲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根据我国外经贸部的统计,2001年中巴双边贸易额达36.98亿美元,其中巴西向我国出口23.47亿美元,从我国进口13.51亿美元2。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巴西在世界商业贸易领域已经迅速崛起并且占有一席之地。与此同时,跨国经济活动的频繁和形式的多样性也使得涉及巴西的商业争议日益频繁和复杂。如何妥善处理涉及巴西的国际商事争议,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商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协商(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诉讼(judicial 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所独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秘密性、灵活性及专业性等特点,使它受到世界各国商人——尤其是中小标的额争议当事人——的普遍青睐,并逐渐成为解决国际间商业争议的主要方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归宿,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程序的实际有效性。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仲裁裁决的内容能否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乃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显而易见,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并不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现象,而仲裁庭作为民间机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予以强制履行便成为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必要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允许某项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该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该国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执行。一国法院是否及如何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属于该国司法主权的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国内法(如民事程序法和
仲裁法等)一般都在有关国家之间存在双边条约或互惠安排的前提下,对内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规定。但是由于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和具体做法多有不同,对于外国当事人而言,内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则常常呈现出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极大地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国家间开始寻求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问题的多边协调。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最为重要的多边条约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试图建立一种全球统一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它迄今为止已得到120多个国家的承认13,被视为在商事仲裁领域进行国际协调的成功典范。在纽约公约的保证下,缔约国所作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几乎成为“全球性可执行裁决书”4。这在相当大程度上确保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际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