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民间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素以其灵活快捷、经济及时和秘密性以及国际性等优点而备受青睐。在经济贸易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商事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亦越来越重要。商事仲裁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在当前我国业已初步确立了商事仲裁体系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其商事仲裁监督体系尤其是司法监督制度,同时又如何更好地实现商事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即公正、效益和意思自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已反映出不少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予以改进。改进的重点当集中国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之间和撤销商事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两大司法监督方式之间的协调上。科学地构筑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既能够保障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又能够兼顾商事仲裁的效益和意思自治,对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载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
【注释】 1See Mustill: “Abitration: History and Backgroun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Vol. 6, 1979, P43.
2商事仲裁包括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我国的国内商事仲裁指的是依《
仲裁法》进行的仲裁,区别于依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进行的仲裁如劳动争议仲裁、人事关系仲裁等。
3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4See Jacques Werner, “Should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be Revised to Provide for Court Intervention in Arbitral Proceedings ? ”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Vol ,6, 1989 ,No2 ,P115.
5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修订版,第212-214页。
6也有学者将对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方式分为对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和重新仲裁三种(如魏建文:《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检讨与重构》,载于《行政与法》2002年第3期,第76页),但因重新仲裁乃基于撤销裁决制度中的特殊情形而发生,因此本文将其归入撤销裁决制度讨论。
7参见宋连斌:《论中国仲裁监督机制及其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第111页。
8参见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
9此观点有不同意见,见注⑩。
10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191-195页。
11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
12参见翁晓建:《二种意见,四个焦点》,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件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第2号,总第19卷,第369-370页。
13参见刘以群:《对国内仲裁裁决审查权的思考》,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1日第四版。
14参见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