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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现代社会的和谐符号

  从民商事仲裁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非常具象地探视到人们追求和谐的足迹。在人类社会形成以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自然人或群体维护自己的利益都是采用“自力救助”的方式来实现的,“自力救助”的显著特点是无规则和武力征服。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就意识到这种“自力救助”对发展生产、维护社会秩序和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利,并从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禁止自力救助的法律,而代之以“公力救助”——有权威和讲秩序的救助。公力救助以国家力量来保证实现,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无庸置疑。但公力救助并非完美无缺,也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的方式。也正是因为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程序烦琐、耗时费力,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等,其公正性也会使人怀疑。于是寻找另外一种当事人双方都乐于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则是很自然的事。在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就有采用寻找居中人的方式解决商业往来中的自己解决不了的纠纷,其中的居中人(实际上就是现在的仲裁人的原始形态)是有威望、双方都信任的人,当然,居中人作出的决定双方都会服从。这在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记载。这种遇事找居中人的方式在我国古代也有,现在依然存在。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形成一样,仲裁由寻找居中人的方式发展为今天较为完善的一种法律制度,也经历了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仲裁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确认,制定仲裁法以规范仲裁行为,仲裁也就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通常采用的解决国际商务和贸易纠纷的方法,仲裁法律制度也就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因此,现代仲裁制度是基于“人和”的基础建立起来,它必定以“人和”为最终结果,从而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和谐符号。
  二、和谐社会与仲裁制度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基本要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时代给我们的基本命题。它需要社会多方面的要素构成。作为定纷止争的民商事仲裁制度必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将和谐社会建设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作为专题研究并作出部署,六中全会开创了历史先河。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两处提到仲裁的问题。这说明我党已经将仲裁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反映出仲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特别是在文件“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部分,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其含义非常丰富与深刻,为今后仲裁事业的迅速健康发展,为实现“二次创业”的目标,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和无尽的力量源泉。
  从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十余年的历程中,尽管面临着体制不顺、发展环境较差、制度不尽完善等方面的困难,但是全体仲裁人仍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推动着仲裁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无论在仲裁结果上,还是在仲裁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和谐理念,为化解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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