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现代社会的和谐符号
张玉录
【关键词】民商仲裁;和谐社会
【全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全党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懈努力。
从历史源流上讲,中国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而中国法律则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建立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所梦寐以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工作的基本目标。但是,和谐社会不是空洞的天下大同。它由许多基本要素构成,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以某种带有符号意义的制度、体系、指标等抽象或者具象的方式表现出来。从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基本要求看,民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与诉讼制度并行的私权救济渠道,无疑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符号。
一、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特征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和谐”两字都是指音乐的合拍与禾苗的成长,“和”即是“谐”,“谐”即是“和”,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即《中庸》里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周礼》说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在和谐的形式上,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身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等。而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存在的基础。俗话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孔子提出创造宽厚处世、协和人我的人际环境,并倡导“仁爱”。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重视“礼”,主张通过“人和”来实现社会和谐,这便是“礼之用,和为贵”。道家也反对人与人的冲突。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以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他主张人要效法天道,通过无争、去奢、知足,达到人与人的相对和谐。汤因比曾说:人类已经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明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因此,中华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和谐、和睦、和为贵、和气生财、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和而不同、和平共处、家和万事兴,是中华文化的基本特性,在今天追求和平发展的时候,仍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