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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欧洲宪法监督模式探析

  3、魏玛宪法时期:一战末期魏玛共和国仓促成立,并制定了1919年的魏玛宪法。该宪法继承了1848年保罗教堂宪法的传统,试图对个人的社会和政治基本权利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它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禁止刑法的溯及既往,提倡男女平等,并取消贵族。实行民主选举,总统由大众直选,议会实行两院制。可见这是一具有改革精神和现代意义的民主宪法。但是魏玛宪法并获得很好的实施,究其原因,一是德国当时的民主基础极为薄弱,社会中上层整体趋于保守,魏玛共和左右受困;二是魏玛宪法本身结构上存在缺陷,片面追求民主目标,简单的大众复决程序被滥用,政府更迭频繁,宪法称为共和国敌人以民主反民主的工具;其三是一战的失败耻辱与德意志民族精神之间的巨大裂痕。所有这一切导致魏玛宪法被束之高阁,德意志民族的全部兴趣和意志被逐渐的引向一战后的民族复兴和复仇,民族心理上逐渐接纳强人和强权的出现,直至魏玛宪法实质上被完全摧毁。
  4、希特勒时期:希特勒法西斯统治的建立,是德国魏玛宪法的失败,是希特勒煽动德国民族复仇情绪和民粹主义的直接结果。这一时期希特勒通过其掌握的国会,以民主的方式通过了直接摧毁民主和自由的法律,魏玛宪法荡然无存。
  5、小结:
  (1)德国近代化及民主化开始比较晚,社会基础极不成熟;
  (2)自由宪法和专制宪法交替出现,社会缺乏民主基础,自由无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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