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结
因此,关于二战前
宪法监督的法国模式,主要特点是
(1)有激动人心的
宪法性文件(如《人权宣言》)及相应的
宪法,甚至还曾尝试建立和维持某种特殊的护宪机制,但
宪法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2)国家政治生活中充满民主的激情,直接民主的观念直接直接排斥了与美国式违宪审查的接近,民主和积极自由的观念而不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和实践主导了国家的基本生活形态。
(3)
宪法实施伴随着不断的社会革命,大民主诉求下的精英民主或精英专制交替出现。
(4)由于革命的特殊背景而造成的对于司法的历史性不信任,妨碍了司法在护宪角色中的担当。
(5)法国模式之有效形式的建立需要等到1958年的第五共和。
三、二战前的德国模式
1、1848年保罗教堂
宪法:德意志的正式统一是在1871年,但早在1848年的欧洲革命中,人民自下而上要求国家统一,并在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起草了日耳曼民主历史上的第一部民主
宪法。由于革命的失败,
宪法未生效,但这成为近代德国民主宪政的开端。
2、1871年成文宪章:德国统一后即制定了第一步成文宪章,俾斯麦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该部
宪法并非民主
宪法,而是君主
宪法,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标志着德意志自由
宪法努力的失败和专制
宪法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