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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欧洲宪法监督模式探析

二战前欧洲宪法监督模式探析


田飞龙


【关键词】宪法监督;民主;传统
【全文】
  一、引言及研究对象的限定
  本专题讨论的主要是不同历史分期、不同政治及文化区域的宪法监督模式。无论是我们习惯采用的“宪法监督”,还是西方习惯采用的“宪政审查”或“违宪审查”,其实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宪法的实施制度,一种将宪法文本上的效力转化为宪法行动中的效力的桥梁。我这一部分所要介绍的就是二战前欧洲的宪法实施模式,基于“欧洲”这一用语在地理、历史及文化上的宽泛性,为研究之方便,将其限定在欧洲大陆的西欧,并且主要以法、德两国的介绍为主。在简要介绍法、德两国二战前的宪法实施模式之后,我将尝试着归纳出二战前欧洲宪法实施模式的一般特点。
  二、二战前的法国模式
  1、1789年《人权宣言》
  这一宣言在法国宪政史乃至世界宪政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对基本权利的规定非常全面。但是法国在1958年第五共和之前却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宪政审查制度,因而人权宣言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宣言”水平上,并没有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中。
  2、卢梭理论及人民主权之民主建构
  卢梭是近代启蒙阵营中最富个性的思想家,是以一种分裂的姿态存在于启蒙阵营内部。其在《社会契约论》中完成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建构,其不同于英美自由民主政治传统的特色在于——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Represent)的,在重要的政治场合主权者必须在场(Present),因而倾向一种直接民主,反对代议民主,更反对缺乏民主性的法官对民主立法的审查,而英美传统认为主权是可以代表的,其民主架构为代议制,若采成文宪法(如美国),则其普通法传统(遵循先例,法官造法,司法中心主义等)是支持最终的司法审查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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