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法学发展的轨迹。在时间上,大致说来,在行政法学初创时期,政法法学占据主导地位。它使得行政法制的重要性获得认同,使得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得以建立。从1980年代中期至今,立法法学几乎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它使得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行政法律,建立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要的法律制度。从1990年底开始,社科法学渐渐兴起。它提高了行政法学的学术品位,拓宽了行政法学者的视野,丰富了行政法学者的研究方法。
第二,这种研究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些行政法著作和行政法学者在学术传承中的位置,使我们能够更加客观地理解它们的价值。今天你读一篇早期的行政法文章,可能会觉得粗糙、幼稚,它的观点完全过时,但在当时,它可能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论证了一个对整个行政法学很有用的命题。例如,张尚鷟先生的很多文章,对我们今天写的文章可能引不出一句话,但当你带着一种学术史的眼光去看待时,会发现在行政法学的童年时代,有过象张尚鷟教授和他同代人不遗余力地呼唤依法行政的令人敬仰的身影。
第三,这种研究也启发我们,行政法学象所有其他学科一样,它的发展不是单向度的,不是在同一个问题上反复讨论、不断“接近真理”,而可能是多面的。它包括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运用新的方法和知识,以回应当时代的问题。如果说每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事,那么,我们这一代人的任务是什么呢?政法法学在今天仍然需要,但显然不是我们年轻学者和学生所应当干的活。行政立法仍然是今天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行政法学界作为一个集体,仍然需要大力去研究。但我们如果能够在制度建设上有所贡献,恐怕也不是空泛地讨论、虚弱地主张什么制度、什么模式。我们所要做的是,发现新的问题,掌握新的研究方法,具体细致、扎实坚固地研究那些我们确信有意义的问题。
要期望这篇文章能够完整、准确地概括行政法学研究的状况,显然是过于奢侈的冀望和无法承受的任务。我的目标更为低微,希望它提出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共同问题:“什么是你的问题、你的方法和你的知识?”
【注释】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与沈岿、宋功德、宋华琳、高秦伟诸友的讨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做的试讲中,莫于川教授和多位同学所提的问题和意见,也启发我修正和改进。在此一并感谢。 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nd ed., 1970。中文版见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相关的主张和评论,参见德里克《革命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卷;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续篇:东亚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走向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周东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现代化范式”:对两种批评意见的反批评》,《学术界》2002年第5期。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topic/default.asp?thisid=37。当时的讨论还涉及法学研究规范。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5977,后收入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宋华琳《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传统和学术背景:〈行政法哲学〉阅读随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1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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