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科法学的知识渊源
伴随着社科法学新的问题和新的方法,新的知识被引进到行政法论著中来。在法学论文的引证中,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一系列“非法学”论著的引证率明显提高。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包万超博士把“公共选择”理论引入行政法[28],宋功德博士则引入“博弈论”来探讨行政法上的均衡如何实现[29]。在宋功德博士的《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大批法学圈以外的人,特别是经济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而参考文献列举的外国学者的经济学著作更是多达约40种。虽然迄今为止,行政法学者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还不是很多,也可能不够到位,有的甚至难免“半生不熟”;但是,行政法学者开始敞开胸怀,谦虚地学习和接纳别的学科知识,争取能够与别的学科进行对话。行政法学不再完全自说自话,而试图摆脱“当代社会科学语境中的陌生人”[30] 的形象。
另一个新的迹象是对外国经典著作的重视。最近几年,学界翻译了几本外国行政法的经典著作,其中包括德国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法国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精要》、狄骥的《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31] 如果说翻译外国的最新法规和教科书缩短了中国学界了解外国法的“时间差”,有助于我们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经验,那么,对外国经典著作的译介则加强了中国学界对外国法的“纵深感”,有助于我们从法律比较中获得整体性反思。这些工作只有放在新的研究范式里才有意义;在追寻“最新颖、最发达”立法例的传统思维下,那些一个世纪前的“老书”肯定是过时的、不中用的。
(四)社科法学的未来
行政法学从封闭走向开放,这与中外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相符的。[32] 但是,社科法学将能够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研究范式吗?霍姆斯关于未来的法律研究“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预言[33],将会成真吗?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如何定义社科法学。对后一个问题,我心存犹豫。法律有自己的规则体系和知识传统,所有其它学科的知识必须放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至少必须与它兼容。归根到底,法学是一门规范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回避具体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整体性的价值反思,而这可能是统计学和经济学所无法彻底胜任的。我们也许很难确凿预见未来的行政法学,但可以确定的是,行政法学在整体上将更多元化,社科法学将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方向。未来的行政法学将不会沉浸在一个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中,而可能营建一个开放、反思的“法律帝国”。
结论
本文粗略地回顾了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历程,并把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式大致归为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类。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研究范式的变迁不是彻底否定以前流行的研究范式,仅仅体现不同时期行政法学所关注问题重心的转变和研究方法、知识的更新;变迁的过程是渐进的,没有出现革命性的急剧转换。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出三个范式,意在抓获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某些特征,而不是一个基于逻辑的分类,所以,它不能覆盖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部工作。例如,本文的三分法不能覆盖对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明显遗漏了通常说的“诠释法学”。本文的观点当然也不排除从其它角度提出新的分类。其次,像所有的学术分类一样,在类型化过程中必然有所失真。尤其是,三种范式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它们既不存在时间上的截然区分,也很难对具体学者一一归类。例如应松年教授,他在80年代前期写过不少可以归为“政法法学”的文章(现在偶尔还写),他也曾与人较早地提出“中国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这个后来引起广泛讨论的命题,但他最大的兴趣和最多的精力恐怕还是在行政立法上。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主旨是做一个学术史的概括和梳理,而不在于倡导或批评某一种范式。
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边缘的、附随的工作,它不能取代对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身教”重于言传;对一个具体问题的具有典范意义的研究,其价值比对研究范式的研究大上百倍。但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讨论仍然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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