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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

  (一)社科法学试图回答的问题
  要全面描述行政法学新触及的问题领域,是一件困难的事。这里举两个事例,一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二是行政管制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问题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新的研究范式,但讨论者往往结合了新的研究方法和知识,从而塑造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面貌。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注由来已久。早在1983年,就有学者在文章中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命题,并主张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为人民服务”。[18] 此后,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观点纷呈,“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权益本位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等,不一而足。[19] 其中最有影响的主张,当推罗豪才教授倡导的“平衡论”。自从1993年首次提出“平衡论”,在多位学者的持续努力下,逐步构建了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北大为中心的行政法学流派。[20] 本文不准备评析各种观点,而是试图指出,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广泛而热烈的探讨显示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功能的整体性反思和对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强烈关怀。在它背后,还暗藏着研究者一个共同的预设:行政法学需要并且有可能建构一个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能够为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指导作用。[21] 无论是专著和论文的数量,还是各种行政法学年度综述对它的重视,都证明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一个突出的主题。
  对行政管制(规制)问题的研究,甚至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管制”这个概念的接受,是近年的事。在一定意义上,行政管制研究可以看作“部门行政法学”的一次蜕变。传统的部门行政法多数简单套用行政法总论的概念和框架,对行政法的建设可能贡献不大。行政管制研究所设定的问题往往不是覆盖某个部门行政法的整体,而是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具体的问题出发,试图去理清问题或者解决问题。在方法上和知识上,研究者通常会搬用一些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知识。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还不多见,但是一些学者对此流露出明显的学术兴趣。[22] 有学者把它描述为现代行政法学从以司法审查为中心到以行政过程为中心的一个转向。[23]
  (二)社科法学运用的方法
  实证研究和价值衡量是社科法学所运用的两种典型方法。
  行政法学领域实证研究的一个代表是1993年龚祥瑞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该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次专门而深入地对一部法律实施状况的调研。作者运用问卷、访谈和统计数字等方式,对新生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实证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希望。该书所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其它著作一起,被认为代表了学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转型”。[24] 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实证研究的尝试。[25] 这些研究不一定成熟,有的甚至说不上成功,但它们显示了作者在方法论上的自觉意识。这种意识在包万超博士略为偏激的笔端下,则是:“行政法学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提供实证理论:描述、解释、预测行政法现象,并在这一基础上阐述种种价值理论和可能的制度安排。” [26]
  价值衡量,更多地被称为“利益衡量”(虽然在我看来这两者有细微的差别),是一种规范研究。价值衡量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有着神合之处,后者有可能为价值衡量提供新的工具。目前,法律经济分析的成功研究仍然罕见,虽然它是一些学者所津津乐道的研究方法。这可能部分是由于法律判断很难进行量化的分析和操作,更多的是诉诸直觉和经验。
  与主流的立法法学专注于通过立法确立规则不同,价值衡量方法扩展应用到了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与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价值衡量不再满足和拘泥于法条演绎,而是把目光直接投射到法条背后的各种法律价值,努力通过衡量各种冲突的法律价值寻求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一种法律论证的方法,价值衡量坦率承认法治中的主观判断,默许以立法者的姿态解决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鼓励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条文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地方创造规则。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运用价值衡量时,建立在对相关事实的细致考察和相关价值的审慎判断上,规范的命题有可能转化为实证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它沟通了规范与事实的鸿沟,为法律发展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迄今为止,行政法学中对价值衡量的讨论尚不多见,运用价值衡量的实例更是寥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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