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法的介绍和引用也是立法法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国外法律的重视,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个传统。在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先后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瑞士、西德、法国、英国、南斯拉夫等国的26部法律或者一些法律的介绍。应松年主编的《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胡建淼主编的《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法律出版社2004年),则是行政程序立法方面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学者翻译外国行政法的著作,迄今已超过20本;中国学者还撰写了多部介绍外国行政法的著作。这些著作在国别、时间和内容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它们涉及的国家几乎完全限于英、美、法、德、日这几个公认的法治发达国家。除了少数例外,中国学者撰写和翻译的外国行政法著作,都是新近的教科书,都力图介绍相关国家最新颖、最“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这种状况不是偶然的。把目光集中于上述法治发达国家的最新制度,是我们在立法上“跟国际接轨”、“吸取外国先进经验”的心态相符合的。也许它还揭示了一个事实:当前的行政法学研究主要服务于立法的需要。
立法法学在中国的兴盛有它的道理。首先,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规范,法学归根到底是一门应用学科,探讨合理制度的建构是法学永恒的主题。其次,中国行政法是在法律制度严重匮乏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建立法律制度体系是行政法学的当务之急。第三,通过立法确立法律规则,是最迅速、有效的途径。如果没有这些立法,就很难有法律实践中的规则,以及实践中碰到的种种问题,行政法学也就是纸上谈兵。在此情况下,行政法学者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影子立法者”[16]的角色,法学研究也自然而然地以立法为取向。在今后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立法法学将继续成为行政法的主流。目前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成型,但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备。依照官方的计划,我们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7] 我们还没有《行政程序法》、没有《信息公开法》、没有《人权法》,现有的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也急需修改。中国行政立法的任务仍然很重,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我们也要认识到,立法法学占据行政法学主流,是中国法治建构特定背景和特定阶段的现象。在威权型的政治体制下,利益团体表达功能严重不足,立法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包括立法机构的专家和学者共同构成的“精英”的作业。在法律体系框架未定的情形下,法律现代化战略的引导下,精英参与尤其重要。但是,这种状况似乎不会永久延续。一旦利益团体日渐成熟,利益表达机制完备、法律体系基本定型后,立法将表现为不同利益团体的博弈过程,表现为一种政策性选择的过程。到那时,法案的提出将是政治和社会活动家的事,法律的起草将主要是人大和政府内的法律专家的事。同心协力、亦鼓亦呼地推动和投身法律制定将不再是行政法学者的主要工作,从事立法研究将不再成为行政法学的主流。
三 社科法学的兴起
在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的初创时期,一些来自行政管理学、宪法学乃至政治学背景的学者率先关注行政法,并为它贡献了智慧。当时的行政法粗陋却开放,混杂着行政管理学、宪法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的话语。以后,当行政法学确立了属于自己的问题领域和概念体系并赢得学科独立后,它基本脱离了与其他学科的接触,走向封闭、自给自足。学科的人为划分和学术组织体制强化了它的封闭性。进入1990年代后期,在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的地位完全确立后,一些学者开始反思行政法学与其它学科互相割裂的现状。例如,部分学者在“新公共行政”的标题下,开始探讨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趋向、“准政府组织”、放松管制、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等问题,并倡导行政法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转换。
在上述背景下,我尝试用“社科法学”来概括行政法学研究某些新的趋势。在传统的行政法体系之外,行政法学开辟出新的问题领域,尝试实证研究、价值衡量等新的方法,并为自身注入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社科法学”在这里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相对于前面所述的政法法学和立法法学而言,它们代表了行政法学研究问题的转向、方法的转向和知识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