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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

  二 立法法学的盛行
  虽然“诠释法学”是中国学者耳熟能详的概念,但它似乎从未主宰过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一部分原因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处在起步阶段时,立法严重缺漏导致“无法可释”;更重要的原因是,已有的法律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包括在诉讼过程),执法的随意导致精致的诠释、理性的论辩无用武之地。与诠释法学的贫弱形成对照的是立法法学的盛行。
  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历程,很大程度上是一段学者推动和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早在1984年,行政法学者参与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的起草。[15] 此后,随着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立和行政基本法(后改为《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行政法学者大规模地参与到行政立法中。随着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三分法的确立,行政法律体系的框架渐渐明确,与之相应的立法目标呼之而出。《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成为行政法学的一块块记功碑。在完成前述法律的起草后,行政法学界把目光投注到迄今最为宏大、可能也最艰难的立法《行政程序法》上。
  作为一种行政法法学研究范式的立法法学,在它的初创时期就已显示端倪。在近20年的时间里,立法法学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那些拟议中的立法是学界领袖们挥手指向的攻克目标。对众多的学者来说,它们成为预先设定的研究重点,甚至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部天地。它们吸引了行政法学界巨大的智力和精力投资。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伴随着相当数量的研究。在这些著作中,应松年主编的《行政行为法》,预示和影响了我国的立法模式,成为立法法学的一个重要代表。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中,立法法学也留下清楚的痕迹。例如,1993年,中国大陆最早的一批行政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的袁曙宏、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撰写的博士学问论文《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共同的特征就是探讨某一方面的制度建设。大体上,都可以归为立法法学。
  立法法学的特点是“无法立法,有法修法”。一般过程为:呼吁制定某个法律,讨论、研究立法中的政策性问题,法律出台后发表注释,提出修改、完善的方案,冀望再次立法,开始一个新的过程。对立法的聚焦显示了行政法学界一个普遍的预设: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必须见诸立法的进步。一个学术主张本是为立法而提出,它的意义也必须落实到立法中去。例如,大多数学者提出行政法原则,他们的最终旨向仍是这个原则将来能够写进法条。一部法律的立与不立、一个观点的采与不采,自然成为衡量学术成就的一个重要指标。
  虽然在提出制定某个法律时,可能也会引用权威的讲话、流行的政治口号,但它不满足于模糊的、口号式的政治话语,而试图通过立法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意义上,立法法学是对传统政法法学的超越。论证方式上,通常会从立法的必要性开始,外国经验,模式选择,直到具体方案。大量的文章论文用于讨论关于“某某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问题”。它们似乎顾不上耐心细致的实证研究,也不屑于宏大抽象的理论思辨。在讨论和主张某个立法建议,也可能举出现实中的事例,甚至一些统计数据、调查结论。在这方面,它接近于实证研究。但整体而言,它所运用的实证研究比较粗糙,缺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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