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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变迁


何海波


【摘要】文章借鉴苏力教授关于法学研究范式的分类,用“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三个范式来描述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并分析各自的趋势。其中,“立法法学”是文章作者创造的一个词汇。

【关键词】研究范式;行政法学;政法法学;立法法学;社科法学
【全文】
  学术研究需要不断地回顾和反思。在中国行政法学会成立20周年这个具有符号意义的年份,回顾和反思中国当代行政法学似乎有了特别的意义。可是,面对数以千计的著作、数以万计的论文和难以确切统计的学术研讨,我们如何去梳理其中的脉络呢?已经有多位学者从不同的方面,作过富有启发性的评述。本文打算从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角度,检讨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路径,并试图对未来的发展作一点猜想。
  自从科学史家库恩提出“研究范式”(paradigm)的概念[1],它被人文、社科学者广泛借用来分析各自领域的研究状况。例如,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史研究出现了从“革命史”向“现代化史”的范式转变。[2] 虽然研究范式概念的确切含义和它作为分析工具的有效性至今仍饱受争议,库恩所开创的“研究范式”似乎已成为学术史研究的一种范式。2000年,中国法学界曾经发起一场关于法学研究范式的讨论。[3] 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以“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种范式概括了中国当代法学的面貌。[4] 此后,在行政法学界内,宋华琳博士曾经讨论过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传统和学术背景,主要评论以“平衡论”为代表的一种行政法学研究范式。[5] 石佑启和金自宁两位博士也分别讨论过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6] 但是,石佑启博士着重谈的似乎是公共行政改革背景下行政法的变迁,而不在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金自宁博士讨论了规范性研究在行政法学中的历史定位,并主张“开放的行政法学”;这一问题和观点与本文比较接近。但是,对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梳理,仍有待进行。
  撇开关于概念的种种争论,本文将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研究范式”:当学术共同体中一定数量的研究形成比较固定的“套路”,即大体相同的问题领域、运用类似的方法和知识,就可以说有了一个研究范式。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关注行政法学研究中问题、方法和知识,而不在于立场和观点;在这一意义上,它不同于学术流派。例如,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问题,讨论者在观点上可能针锋相对,各持一论,却属于一个大体相同的研究范式。研究范式是对学术研究状况的一个概括和分类,研究者可以蹈循不同的研究范式,也可能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尤其是面临重大的学术创新);在这一意义上它不同于人人必须遵循的学术规范。
  本文准备借鉴苏力教授的观点,用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三个范式来描述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与苏力教授明显不同的是,我用“立法法学”代替他说的“诠释法学”。这不表明行政法学研究不存在“诠释法学”,而是因为它从未主导过行政法学。即使是我所借用的“政法法学”和“社科法学”,它们的面貌与苏力对整个法学研究状况的描述也有所差异。
  一 政法法学的衰落
  政法法学是行政法学初创时期比较流行的一种研究范式。当整个法学界努力“把法学的一些有某种政治禁忌的题目从极左政治或僵化政治中解脱出来,使之能够成为一个公众的、学术的话题”[7],新生的行政法学尤其面临着如何使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重要性获得官方和学界认知的课题。引述权威文献和政治话语,为健全行政法制、建立行政法学鼓与呼,成为这一时期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在法学教育恢复数年后,学界开始研究行政法,呼吁加强行政立法、严格行政执法,并探讨在中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8] 当时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几乎一穷二白。除了几本苏维埃行政法的译著和民国时期的著作,没有一本行政法著作。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该书指出,行政法“始终在落后的法律科学体系中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9];同时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论证和强调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实际上,几年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的总干事张尚鷟先生仍抱怨,行政法是“一个长期以来被人们遗忘和误解了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10] 这种状况决定了,行政法学者还要为唤起大家对行政法的认识做很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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