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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3)对于大部分原本属于故意致命性的普通暴力犯罪,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将其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废止其死刑条款。结合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而言,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放火故意致死,爆炸故意致死,绑架故意致死,抢劫故意致死等等。在条件成熟时,完全可以通过调整立法技术,将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以转致的立法方式,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易言之,凡是故意侵犯生命的犯罪情形,一律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本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爆炸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应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再论以爆炸罪。这实际上即是刑法理论中所谓“转化犯”的立法方式。而转化犯的立法例在1997年刑法典中已经有较多的体现。
  例如: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247条规定,如果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就应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此一立法举措不仅可以彻底废止除故意杀人罪外所有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条款,而且也与许多国家废止、减少死刑之实际路径相吻合。(注:很多国家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条款的途径,往往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将死刑限制在谋杀、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例如:意大利1947年对死刑的废止即首先以普通犯罪和非战时的军事犯罪为开端。参见[英]Roger Hood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p.30~31.)
  总之,经过上述逐步努力,在2020年全面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后,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进程,中国的法治持续发展和人权不断张扬,届时中国将基本废除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在立法上只保留故意杀人罪和战时暴力犯罪的死刑条款。
  (三)关于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努力,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状况将大为改观。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挂有死刑的战时暴力犯罪主要包括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由于战时暴力犯罪相对于和平时期来说,完全属于备而不用的虚置条款,因而实际执行死刑的罪名就只有故意杀人罪了。我们认为,在中国刑法立法上基本废除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后,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至迟到2050年亦即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废除故意杀人罪和战时暴力犯罪之死刑亦应提上日程。当然,在此一过程中,也可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程度,将战时暴力犯罪中非致命性犯罪先行废止。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彻底而全面地废止死刑,最终完成死刑废止之漫漫征途。而这一废除死刑之最后阶段,也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在达成小康社会之宏伟目标后,再通过几十年的继续奋斗,中国到本世纪中叶将基本实现现代化,跻身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并将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已为人类文明和现代法治所摒弃的死刑,届时在中国当然便毫无立足之地了。其实,当今世界绝大多数中等发达国家均已废除死刑之现状,从某种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国未来废除死刑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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