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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笔者认为,中国死刑的废止进程应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上述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党中央所提出的在21世纪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我们设想,中国也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一是及至2020年亦即建党一百周年,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亦即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
  (一)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及至2020年亦即建党一百周年之际,中国将步入小康社会,“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注: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网2002年11月17日。)而随着小康社会目标之达成,民众的人权观、金钱观、价值观定会有很大的改善,社会公众对于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社会环境业已形成。届时,中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彻底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仅仅保留少数暴力犯罪的死刑。
  从许多国家大幅度限制死刑和逐步废止死刑的进程看,先行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乃是一条成功之路,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废止死刑之路,也应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突破口和切入点。(注:这是笔者所主持的“中国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项目的基本观点,具体可参见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之死刑,不仅是积极应对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具体体现,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则与价值衡量原则的要求,更是由非暴力犯罪自身所具有的诸多特点所决定了的。(注: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当然,中国现阶段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并非可以一蹴而就的,而应该在充分考量中国现实综合国情的基础上,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笔者初步设想,中国现阶段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立法步骤,应区分以下四种情形逐步进行:
  (1)对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以及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型非暴力犯罪,诸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非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等,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全面地废止其死刑规定。事实上,中国1979年刑法典中对这两类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也一概没有规定死刑。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较易为公众所接受而不至于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2)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从特别预防的角度分析,其必要性也值得检讨。对于这类犯罪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和条件即可防止其再犯;但是,中国历来有“从严治吏”的传统,而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和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因而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规定应当保持相当的理性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与步骤。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而且,笔者认为,受贿罪相对于贪污罪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为贪污罪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受贿罪往往只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何况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人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其谋取利益行为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而且受贿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没有死刑,因此,受贿罪相对于贪污罪来说应更早废除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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