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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面目的更新——从一个工具论的视角看法人的拟制性和实在性的统一

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8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129页。
又称“刺破法人面纱理论”或“揭开法人面纱理论”,是美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
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定的国家利益的诉求,在中国的语境中必然存在对集体人权的强调,从而可能威胁到本体意义上的个体人权。笔者的主张是在维护国家利益之必要限度内承认民族、国家之类的集体人权,但否认法人的人权,并且集体人权的主张实行“对上不对下”原则,即集体只能对更高一级的集体(如少数民族对国家,国家对国际社会)主张自己的人权权利主体地位,而面对个体时只能作为保护人权的义务主体出现。
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编:《人权法学》 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9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71页。
法人否认说是一个理论谱系,其中的目的财产说的代表人物为布林滋和柏克,受益人主体说的代表人物为耶林,管理人主体说的代表人物为赫尔德和宾德。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65页。
这是笔者的杜撰,所谓“海商文明”揭示的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海洋性和商业性的综合,从而构成古希腊文明的底色,这区别于东方特别是中国的陆地农业文明。
这并不意味着圣经生活的完全退场,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影响一直存在着,只是在西方现代性的完备过程中,在世俗合理化的过程中相对的有所淡化 。
王利明主编:《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77页。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9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80~81页。
也有学者认为法人目的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但正如笔者在“疑问之一”中所指出的那样,既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范围和内容上完全一致,那么法人目的无论是对权利能力的限制还是对行为能力的限制都是一样的。
具体内容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83页。
这是对自然人能力的分类法,由于自然人具有健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且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存在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正是区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论妥当性所在。法人只是社会生活的创造物,只具有社会属性,因而不存在作为区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础的时间差,通俗的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紧密结合,同生同死的。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82~84页。这一部分是由王轶先生写作的,尽管王先生仍然采法人能力二分法,但从其论述中看显然已经排除了法人目的对于法人的法律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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