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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面目的更新——从一个工具论的视角看法人的拟制性和实在性的统一

  第二部分 关于法人本质的理论述评及综合
  (一)理论综合的准备
  1、理论综合的对象
  “关于法人的本质,是19世纪法学上最大的争论之一。此项争论不仅涉及法人本身,而且涉及国家、团体、财产所有权、合同、侵权行为、犯罪等本质问题,成为法哲学上的课题。”[7] 这便揭示了法人本质争论的意义所在,尽管有很多学者宣称曾经的这场争论是无益之争,但从上述的诸多疑问看来,法人本质的争论并不能简单的终结。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法人是民事主体制度发展的产物,其产生的原因及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与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极大的差异,因此在试图解释法人出现以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一系列现象时仍然有必要回溯到法人的本质问题。考察关于法人本质问题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法人拟制说,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后经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法学派及一些教会法学者的确认和发展,至德国的萨维尼时得以完善。萨维尼认为,在法律上主体只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萨维尼的上述经典论述揭示了法人拟制说的基本理论内涵,成为19世纪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
  二是法人否认说,这是一类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学说。这一派学说不仅不承认法人是实在的社会主体,而且也不承认法人是拟制的社会主体。这一派学说又可细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及管理人主体说。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本身不是独立的人格,仅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赖以存在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8]
  三是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不仅是存在的,不仅不是法律拟制的主体,而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又可细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所以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该说代表人物是基尔克;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其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该说代表人物为米什德。
  2、理论综合的方法
  本文谓之“工具论”的视角,是否故弄玄虚?这将取决于本文理论综合的实际成效。工具论是一种与目的论相对的方法论,它注意从工具理性及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对象,得出结论。康德主张目的论,他有一句名言,即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依此观之,法人拟制说带有浓重的工具论色彩,这也是本文不完全反对或甚至赞成法人拟制说的重要原因,因为法人拟制说所揭示的法人的拟制性将被证明为是法人本质的一个构成要素。法人否认说在方法上是一种未经合理化的工具论,属于工具论的极端,是而导出与社会实践及经济发展完全不符的结论。法人实在说带有实证的色彩,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其中的组织体说所揭示的法人的组织性(为求理论表述的一致本文将其表述为实在性)同样是法人本质的构成要素。但如果完全坚持法人的实在说,则从康德的道德论角度法人本身只能被作为目的,这不符合法人的历史,因为“法人与自然人虽同具人格,但本质究不相同,法律之所以赋予自然人以人格,系基于伦理的要求,其所以赋予法人人格,则系基于吾人(自然人)的社会生活需要。” [9]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工具论是笔者探讨法人本质的起点而非终点,这是因为单纯的工具论虽然具有方法上的合理性,但仍然不足以解释法人的全面内涵。所以笔者并没有停留在法人拟制说的层面,而是在肯定法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管理或投资经营工具的同时,寻求法人的拟制性(工具性)与实在性的统一。所以这里的工具论是一种综合意义上的工具论,并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本质主义倾向所可能带来的理论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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