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主导型法制与社会演进型法制——从中西方比较看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

  三、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 政府是法制现代化的中坚力量, 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实施与保障, 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的。政府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 提出并实施庞大的立法计划, 迅速扩充法官与公安队伍, 政府法制的全面恢复和加强, 形成与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等。
  (4) 法制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和核心价值取向不同。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 早期西方国家的法制是以保障“经济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为核心的。那时的资产阶级国家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的基本方针。根据这种方针, 政府只负责处理政治问题, “自由放任”被看成是工业革命的指导方针, 政府经济问题尽量不却干预。同时, 国家也不认为有责任保证个人的生存, 生存被看成是纯粹个人的事情。资产阶级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它仅需要法律有力地保障私有财产, 需要法律保障自由竞争的规则。用西方人自己的话来说, 就是“承认他们有权在尽可能少的政府干预的情况, 追求他们各自的幸福”( 《重建美国人的梦想》前言P5, 上海译文出版社93年版) 。
  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根本任务不同,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以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赶超为其核心价值的。这又是中国的政府主导型法制与西方早期国家的社会演进型法制的一个根本区别。我国属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建设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国内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总体上处于较低的和落后的水平上,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又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上。在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强烈对比中,在相对不利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中, 国家能否迅速地将本国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使其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的基础。同时, 对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迅速提高, 还将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最终、最有力的实践证明。所以,经济发展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也就成了最优先问题和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一切其它方面建设的价值尺度。在这种背景下,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也就成了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首要的价值取向。法律能否保障和促进经济迅速发展, 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民福利, 这是衡量法制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标准。
  (5) 法制现代化的社会前景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 西方是较早实现法制现代化的, 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它是成功的, 如保障经济发展, 解决统治权内部的制衡问题。但在另一方面, 由于西方国家的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运动是一个内部自发的、较长期的过程, 其社会工业化运动中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和矛盾也是在较长期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的, 人民群众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从十八世纪中后期主要西方国家先后完成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后到十九世纪工业化基本完成的过程中, 西方国家一直面临着大量需要治理的、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病”。在政治领域, 如公民参政权的普及和切实平等保障问题, 不同肤色人和妇女的权利平等问题; 在经济生活领域, 如通过法律手段缩小贫富差别问题, 消灭失业和贫困问题, 改善工作条件问题, 保障消费者权益问题等; 在社会生活领域, 如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 解决城市群众的居住、卫生等生活环境条件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才得到逐步改善和解决的, 其中有些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上述问题说明, 西方的工业化进程和其法制建设在许多地方还是很不尽如人意的。这也是西方社会模式的工业化进程和法制建设所展示的消极前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