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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法制与社会演进型法制——从中西方比较看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

  相比之下, 中国在其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化社会的进程中, 已经可以而且也必然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中看到了自身发展的某种前景,其不必要也不可能闭门造车地搞自己的现代化,而是必然要把外部成功的法制经验和成果作为自己的某种目标参照, 借鉴已有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其技术和体制。同时, 外部经验在本国的传播和扎根, 也会产生与本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价值观念冲突的问题, 并可能冲击国内的政治局势和法律秩序。这就使得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建设, 在发展道路、途径和手段等方面必然要进行某种最适宜的选择,要在传统与创新、稳定与变革、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抗拒外部压力、渗透、影响之间寻求某种最佳的平衡。
  (3) 政府在法制现代化中的角色作用不同。西方现代化国家法制从传统向现代的发展, 是社会客观力量积累和现代化因素不断成长的产物, 这些国家的法制现代化, 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 政府对于法制现代化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 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说来是也较被动和消极的。与此不同,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是由政府倡导起来的, 又是在一种明确的目标指导下, 通过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的。所以, 政府在法制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领导角色, 起着一种主导性的作用。这也是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特点。在我国, 这种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观念启蒙作用。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 社会的法制观念淡薄, “权大于法”的观念和现象严重, 政府官员们不习惯依法办事, 认为是束缚手脚, 寻常百姓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相互间的纠纷, 怕打了官司, 失了人情。所以,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相对较弱。在这种情况下, 要迅速地建立起较完善的现代法制, 就必须对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的反省和批判, 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近年来, 在我国, 政府在法制观念启蒙和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国家的新闻宣传媒介对传统法律文化和落后的法制观念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把“提高全民族的法制观念”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规模宏大的、或许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为宏大的公民普法运动。
  二、总体设计作用。国家作为现代化运动的倡导者和领导者、组织者, 必然要对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的目标和实施方略做出宏观决策,实行某种形式的总体设计, 从而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现代化运动。在我国, 国家对法制现代化的总体设计作用, 并不表现为一开始就有一个完整的法制建设蓝图, 而是表现为逐步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深入地提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任务, 并以此为纲领, 领导和指导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 国家把法制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并将之体现在国家的重要政策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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