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法制与社会演进型法制——从中西方比较看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
蒋立山
【关键词】社会演进型法制;政府主导型法制
【全文】
本世纪的最后几年中, 中国正全力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其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社会迈进, 法制现代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历史进程看, 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 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 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明显属于后者。与早期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运动相比,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在启动因素、政府作用、价值取向、现代化前景等方面有许多自身特点。
(1) 法制现代化的启动因素不同。从根本上说, 各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都有其社会经济背景, 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 有经济因素在起最终的制约作用。这是两者相同之处。但从启动因素分析, 中西方法制现代化又有明显区别。早期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启动因素来自社会生活领域,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整个社会现代化运动是自下而上启动的。比如在英国,法制的现代发展萌芽于贵族、市民阶层与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国王在议会中的权力再分配,并随工业革命而不断获得自身的发展活力。这表现为由内部社会经济条件成熟而推动的法制现代化, 是一种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而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最初动因和启动因素并不是完全在内部形成的, 而是表现为国家在外部挑战和压力面前所作出的一种积极回应。因此, 法制现代化的启动因素来源于政府本身, 来源于政府基于国际比较的压力而力图赶超别国的一种努力。具体说来, 中国的法制建设, 首先是基于对建国以来, 尤其是十年动乱中的法律虚无主义、专制主义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的痛苦反思提出来的, 继而又是与实现工业、农业、科技、国防四个现代化、实现富国强兵的赶超目标联系在一起, 并最终“定位”在保障和促进国家现代化这样一个高度上。因此, 它是中国领导人决心使中国以文明强大之国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宏伟战略的的组成部分, 有着强烈的国际竞争的背景。这是在早期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所看不见的东西。
(2) 法制现代化的生成方式不同。西方法制现代化是按照“摸索——创新”的方式从内部发展起来的,在许多方面是创新性的。东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虽然也需要大量的探索和创新, 但主要是在外部的压力和示范作用下按照“借鉴——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存在着借鉴外部经验、抗拒外部压力和保持本国传统法制文化价值的问题。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初期起步阶段,由于世界上没有其它现代化的先例可遵循,既没有即定的前景,也没有现成的借鉴模式,其在制度上和组织上都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法制现代化也因此表现为某种崭新的东西, 如以法律手段实现以权制权, 法人制度, 公司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