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奥林匹克名称的一类特殊合理使用[24]
在奥林匹克运动之外的学科领域,“奥林匹克”名称也被广泛使用,如“奥林匹克数学”、“奥林匹克化学”、“奥林匹克物理学”等形形色色的学科书籍和竞赛活动。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条明文规定,“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专有名词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其权利人为IOC。那么,上述学科书籍和学科竞赛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是否属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呢?
实际上,这些学科书籍及学科活动与奥林匹克均无任何联系,而分别来自于相关机构。“奥林匹克数学”、“奥林匹克化学”、“奥林匹克物理”分别来源于国际数学奥林匹克,国际化学奥林匹克,国际物理学奥林匹克。这些机构是世界上最具规模的影响的中学生数学、物理学、化学学科竞赛的发起者,而与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IOC、中国NOC和北京OCOG并无关联。因此,他们并非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他们必须遵守有关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学科书籍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的现象呢?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书籍与奥林匹克运动仅仅在名称使用上有所雷同,在内容、形式上都毫不相关,并且这类学科竞赛并非营利性质。学科书籍的销售虽属营利性,但对IOC等权利人的权利影响几乎为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两者迥异的内容和形式,并经过长期使用使公众绝无可能混淆二者或者把两者联系在一起。从而对奥林匹克运动赞助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等权益也不会有实质侵害。从根本上讲,这种雷同甚至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就更不能认定其为侵权了。只是因为学科竞赛的组织者并非奥林匹克名称的真正权利人,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事情往往更为复杂,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认定和评判:
1.非学科书籍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
比如,《XX奥林匹克》、《奥林匹克XX》一类书籍,如果它们的内容是介绍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精神的,那么应当属于《宪章》中规定的典型的合理使用的类型。而一旦这类书籍内容与奥林匹克运动毫无关联,则应当认定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的行为。
2.学科书籍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
如果这类书籍在内容上是涉及数学、化学等学科知识,则书名冠以“数学奥林匹克”、“化学奥林匹克”(必须连用),可以认定为本文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事实上,这里使用的“奥林匹克”名称并不是
《条例》中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给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的《关于<奥林匹克数学>一书使用“奥林匹克”字样问题的函》中即表明了上述观点。
3.书籍中使用除奥林匹克名称外的标志。
以奥运五环标志为例,IOC于93年4月将其在我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商品和服务类别已涵盖第16类——印刷出版物。而且到目前为止,IOC尚未授权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出版数学、物理和化学等学科出版物中使用奥运五环标志。因此,不论该书籍是否涉及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知识内容,如果其在封面、封底、书脊等装潢上使用奥运五环标志,均系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行为。
五、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对策(Potential Commercial Purpose Behaviors/Ambush Marketing)
在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既存在着明显的恶意侵权行为,如未经授权在商品中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存在着善意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侵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类型。这两种类型的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解决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在二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块“灰色地带”,即行为人可能存在着并不明显的恶意,但给人以某种印象:其产品或服务于奥林匹克运动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产生信赖,并购买之。事实上,这种行为的性质仍然属于侵权,而且是近年来IOC与OCOG予以重点打击和制裁的对象。这就是下面我们要详细说明的“隐形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