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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腔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如果说法律有相较于政策的稳固、强制等优点,那么政策较之法律则更为灵活、高效。通过制定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更具体专业的对秦腔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都必然有法律来规范。秦腔的产业化道路,固然在基本原则规则方面需合乎法律根本精神,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则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由法条规定的面面俱到,否则就是画蛇添足。例如要将秦腔艺术推向基层社区,就不可能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达到目的,也不可能在法律中规定的特别细致,否则会适得其反。相反,如果采用鼓励的政策,在财政、人员、场所等方面予以灵活支持,应该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法律本身又具有滞后性,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救济的滞后性;二是法律稳定性所引申的对现实多变的社会关系干预的滞后性。由于围绕秦腔的各种社会关系处于发展变化中,因而法律的滞后性可能造成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救济的局面,这是政策及时、有效、灵活的优势就有了用武之地。
  小结
  秦腔这种古老的地域性民间文艺流传至今已实属不易,况且在现实中又面临诸多困境,对其进行保护和发展是对民族精神文化的一种慎重合理的态度。将秦腔作为民间文艺上升到法律客体的角度进行保护是必要的。文章着重分析了秦腔艺术法律属性,指出秦腔本身相对于秦腔具体剧目是一个上位概念,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秦腔是不属于著作权法规范的;文章具体分析了秦腔剧目的戏剧作品、汇编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性,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秦腔剧目都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虽然秦腔本身的保护与具体剧目作为作品的保护有所不同,但认为这几种保护各有侧重,而且并不相互冲突。笔者认为,秦腔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到来,一方面使秦腔的保护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另一方面则可能给秦腔的实际保护带来资金上的实惠。本文提出了一些具体保护和发展秦腔的建议,认为保护并不是目的,主观上发展而客观上进行保护即以发展形式进行保护,是一种最优选择,那么产业化道路无疑是理想的途径,但其前提却必须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秦腔是西安曲江文化产业的具体要素之一,本文试图对其保护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并从经济的角度提出一定程度的产业化思路。在曲江还有剪纸、皮影戏等更多的民间文艺形式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注释】  ]唐广良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载《知识产权文丛》第8期,第60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1、唐广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载《知识产权文丛》第8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郑成思:《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唐广良:《保护民族的传统资源》 载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5818
3、张辰:《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载《知识产权文丛》第8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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