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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腔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秦腔作为我国民间文艺的一种,是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基本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主要表现在其存在于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结晶中,其存在和延续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完成;而不是说该文化遗产并不存在物质的载体或表达形式。秦腔与现代以剧本形式表达的秦腔剧目存在源与流的关系,秦腔剧目是古老秦腔民间文学艺术的现实物质表达。对秦腔作品版权的保护,不能够也不应该排斥秦腔艺术的原生权利;同样也不应当认为秦腔艺术的物质化就意味着秦腔的存在形态(民间文学艺术的秦腔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秦腔作品两种形式)已经合二为一。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是劳动人民对内心精神陶冶和历练的智慧和思考,是无形的。它能够流传并有广泛的社会认同,除了以物化的剧本形式予以保留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秦腔艺术的精神价值深深地扎根于民间,与劳动人民的思想意识在一定层面上达到了共鸣,从而被传唱并以口头等各种形式流传于民间。因而,真正能够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只能是作为原生态的无形的秦腔民间文学艺术,而不是经过加工的物化的作品。
  秦腔产生于几千年前的中国西北,深深扎根于西北民族文化之中,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艺术形式带动和创造过辉煌的古代政治文明及丰富的地域文化;其传承至今是对古老文明的独特的见证和再现,并具有唯一性;对于西北民族而言具有特殊的精神和文化价值;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有逐渐衰亡的趋势;因而应当将秦腔申请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作品加以保护和发展。对于具体的申请组织者而言,实体上的问题可以依据上文得以解决。然而程序上应当注意:由于《规则》规定“每个会员国每两年只能申报一个国家作品。多国共同体的多民族作品可以在每个国家的限额之外申报。”,所以对古老的中华文明而言,每次申报过程中国内申请项目之间的自相残杀就不可避免了,而上文所述端午节事件与此点也颇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秦腔自身的艺术价值、现状已经符合《规则》的条件,这已为上文所论述;而这种艺术在现实中是否具有受保护的紧迫性成为申报能否在国内占得先机的关键标准;基于上文的分析,秦腔的生存现状的确令人担忧,已经达到有关的申报要求,因而真正的申报成功只是时间问题,这里就要求讲究如何对此进行程序上的操作。
  四  关于秦腔保护和发展的一些建议
  基于上文的介绍和分析,笔者认为:在事实层面上,秦腔的现实状态的确不容乐观,其发展存在诸多的困难因素,而且彼此相互交织;在法律层面上,虽然人们往往不能把秦腔与法律保护相统一,但并不否认二者存在客观的密切联系,只是认知程度上存在缺陷或不足而已;在经济层面上,秦腔素来被当作文化事业发展,因文化事业的性质要求,秦腔更多是由政府来出资支持发展和管理的。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化一种思路,将秦腔转而推向产业化发展的方向(或者是完全、或者是部分产业化),运用市场手段进行经营和发展是一种新的探索。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有一些浅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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