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腔是否
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
秦腔剧目并不是或文字、或音乐、或说唱、或舞台动作、或舞台布景的单一体,而是上述诸多因素的结合编排。
著作权法所称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单独的相同或不相同作者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果秦腔剧目的剧本、音乐、舞台动作、舞台布景及旁白等选择和编排体现出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首先,秦腔剧本的产生包含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其次,秦腔剧目配乐的运用或为新创、或使用古乐,但其中都包含了汇编者对该音乐的创造性理解和运用,具有独创性;再次,舞台布置、舞台动作及旁白也包含了汇编者对该戏剧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深入领悟和思考,是与剧本、音乐相协调一致的,给人以艺术的感染力。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秦腔剧目虽然是由诸多因素合成的,但其并不完全属于
著作权法汇编作品范畴。因为汇编作品是以物化有形形式表达于外的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法第
14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而属于汇编作品的秦腔剧目的著作权由汇编上述要素的人所享有。
属于
著作权法作品的秦腔剧目,其组成部分的文字、音乐等内容,其本身也包含了各自部分的智力成果,如创作者、设计者、表演者的文字创造、舞台设计和布景及表演等,因而也是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体而言:秦腔剧目中文字作品和旁白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音乐或配乐的著作权属于音乐创作者;舞台布景或动作的著作权由设计者享有;表演者对其舞台表演享有表演者权。此外,如果化妆师、服装师的创意使得演员的化妆造型和服装设计搭配有相较于传统的创新或创造,那么他们也可依法享有各自创新部分的著作权;而传统的造型和服饰应当属于下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
(三)秦腔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首先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非洲大陆,它是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该示范法条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方案;并认为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由一国的一个或数个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继承的产品。我国《
著作权法》第
6条的规定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制定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政法规。但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办法》(草案)具体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传统文化继承人的保护;二是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三是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相信该办法的正式颁布,将成为保护民间文化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