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派法学强调具体制度和局部改良,并不意味着忽略整体的价值导向,相反,具体制度的意义只有在一个合理的整体之中才能够彰显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具体派学者格外重视大体制导向的合理性。可以说,如果大制度的价值导向不合理,具体制度越精致或许越有害。因此,我们需要“两条腿走路”,低头拉车不忘抬头看路,在推进具体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关注这样的制度与更广泛的体制之间的关联;当宏观制度走向出现问题的时候,必须把更大的心力用来扭转其方向。
当然,扭转体制、批判流行意识形态都有可能触动一些敏感领域,从而引发体制本身的强烈反应,受到压制的改革者愈发相信大体制不变,则具体制度的变革以及技术性知识的累积完全是无济于事,甚至南辕北辙。这种局面有可能导致改革者转变为革命者,憧憬剧变,再次走向历史的循环。这是相当可悲的结局。问题出在哪里?记得罗素在评价潘恩(Thomas Paine)的贡献时曾经有大意是这样的说法:潘恩的杰出之处不仅在于他对于民主的追求,更在于他把对民主的追求本身民主化了。今天,我们在这样一个具有数千年悠久专制传统的国度力建设法治和民主,也应当努力把对于法治的追求过程法治化。当我们阐述现代司法制度的种种价值时,需要深入到制度背后,发掘相关制度背后的知识、理念和内在而具体的逻辑。例如,为什么司法必须独立,并不只是因为它是权力分立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跟我们设置司法机构的基本目标息息相关。不独立的司法就无从以公正、确定而一以贯之的方式裁判纠纷与案件,这一方面会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另一方面必然导致司法机构成为制造而不是解决冲突的地方,从而危及整个社会的和平。我相信,能够带来真正改变的正是这种温和理性而细致入微的力量。
最后,对于具体派法学来说,立身之本还在于作为一门专业知识的法学。因此,我们要致力于法学知识传统在中国的建立和延续。尽管在知识形态上法学一直具有相当形而上的面向,不过,离开了那些基于生活世界的稀松平常的事实,那些高妙的学理将如同海市蜃楼一般虚无缥缈。我们平常读一些法学尤其是部门法的著述,决不像读某些法理学作品所感觉的那样或文采飞扬,或玄妙迷人,反而是枯燥琐碎,满纸的专业术语拒行外人以千里之外。试读民法大家王泽鉴先生关于“不完全给付与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论述:
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为不完全给付,致债务人之人身或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时,债权人得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就所生之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不完全给付之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被害人尚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出卖人因其过失,以患有传染病之鸡交付于买受人,致买受人原有之牲畜亦罹于疾病死亡;或赠与汽车一部,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刹车机件失灵,致受赠人因车祸受损害者,均同时构成不完全给付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及侵权责任。(王泽鉴:“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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