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先生又说:“前几天,高平子的孙儿来,他引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四句空洞的话。我问他:‘怎么叫为天地立心?你解说给我听。’我对他说:‘你的祖父是学天文的,你不应该再引这些不可解的话。’”(联经1984年版,页67)
也许,问题并不在于这样气吞山河的口号可解或不可解,而在于仅仅是这样的口号终究无法达到那样的目标。司马谈批评儒家“博而寡要,劳而少功”,在我看来,之所以少功,就是因为所劳者总是停留在那些博大的号召上。要为生民立命,就需要认真地观察生民何以难以立命,需要深入到一些看来细枝末节的制度环节之中,例如怎样维护百姓的土地权利,在土地可以交易的情况下,如何强势者利用弱势者的危难而巧取豪夺,同时又如何保障所谓“豪门”的私有财产不至于在道德主义的号召之下被肆意分割。当发生纠纷时,又如何公正地裁判,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如何防范负裁判之责者的腐败,如何在谴责腐败的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使得腐败逐渐减少。不仅如此,当皇权成为妨害生民立命的最大力量时又如何解决?儒家除了作出一些道德规劝,某些置身家性命于度外的官员冒死上谏之外,竟然是难有作为。没有了具体制度的的支撑和辅佐,则宣言与口号都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
把法律作为一个系统,还要求我们十分关注局部与整体之间可能的矛盾,并且通过学理的研究和有效的机制来消弭这样的矛盾。在讨论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色时,伯尔曼曾经特别强调了法律成为连贯统一的整体这一追求的价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他用了大量篇幅来论证早期的法学家们是如何运用辩证法,通过分析和综合的方式把法律整合为一个体系的。“11和12世纪西欧的法学家将希腊的辩证法推向了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他们试图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为一个整体——不只是确定具体类别案件中的共同要素,而且还将这些规则综合为原则,又将原则综合为完整的制度,即法律的体系或法律大全。”(中译本,大百科全书版,页167)在翻译这部著作时,我留下最深刻印象之一的内容是,博洛尼亚伟大的教会法学家格拉蒂安是怎样运用这样的辩证法来协调教会法的各种不同渊源、不同规则之间的那些表面看来明显的冲突的。他的著作《冲突教规之协调》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学史上的经典,正在于它奠定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基础性特征。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准则便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和谐,没有这种和谐,结果就是受法律管辖的人们永远处在无所措手足的状态之中。如果说在近代早期是自然法成为整合不同规范的主导力量的话,那么,在现代整合法律规范的力量则是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宪时,违宪审查机构便通过
宪法解释的权力对立法或行政行为作出审查,从而维护法律体系在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和谐统一。不消说,今天我们的法治在这方面还没有迈开关键的步伐,在违宪审查机制付诸阙如的情况下,怎样尽力减少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乃是具体派法学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