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具体权利》序
贺卫方
【全文】
近年来,刘仁文教授在报章上频频发表文章,从法学的角度,对于一些案件乃至更广泛的社会现象作出分析和评论。虽然自己近年来已经不大读报了,但是通过网络,还是可以读到这位同行的一些很有新意和力度的作品,也从中间得到不少教益。平常人们总喜欢说我们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所谓转型,其实最主要的便是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一项关键的工作便是国民法治和权利意识的唤醒,与此同时,还需要推进相关制度的合理化,以便使权利的诉求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像仁文教授这样的法律专家勤奋的研究和将法律知识向社会传播。
仁文教授把他的这本文集取名《具体权利》,他此前就曾告诉我这个名字的来历跟我的那本名为《具体法治》的小书有关。这让我颇生“与有荣焉”的感觉。当然,我读这本书里的文章,的确有很多立论和论证的途径是我十分赞赏的。作者不是从一些意识形态化的宏大前提出发,而是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或法律问题,运用法学理论作出有说服力的分析。值得注意的,作者并没有把视野仅仅局限在一些典型案例上,他也对于那些影响案件判决的各种制度因素——诸如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职业建构等——给与相当的关注,这是颇具见地的。
也许读者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具体法治”也好,“具体权利”也好,这种以“具体”字眼相标榜的法学研究“进路”(approach,或许可以不避夸大地名之为“具体派”)究竟意味着怎样的学理追求?它与我们这个时代其他的研究路向有怎样的区别?我们不妨在这里作些简要的讨论,当然,这只是我的一偏之见,在这里写出,姑且可以视为假作序之机会,与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交流。
所谓具体派的法学研究,一个最基本的假定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体系,其中既有宏大的价值目标,也有妥贴地体现这些价值目标的原则,同时也有促成这些目标和原则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把法律视为一个系统,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注重其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联,从而避免那种把法治或权利删繁就简,化作一些激动人心但也只是激动人心的大口号的建设思路。这样的觉悟部分地来自于我们对于中国制度与思想史的反思。考察儒家思想与古典制度之间的互动过程可以看到,我们也许从来不缺乏口号或宣言,但是如何将这样的目标与足以促成其实现的具体手段与微观制度结合起来,却是成果寥寥,乏善可陈。过去读胡颂平编辑的《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胡适的一段话给我留下很深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