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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

  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尚处在摸索之中的情况下,法律教育模式的彷徨将是必然的。在英美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则不断地被引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的时候,我们的教育就不可避免地要在模式上向英美靠近。
  另外,英美法影响加大的另一个途径是语言。作为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语言,英语当然也是绝大多数法科学生的首选外语。学习一种语言并不仅仅只是掌握一种了解外国的工具,语言本身就是思维方式,甚至是思想本身。更不必说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要不断地阅读英美法的一些原始文献,从而在潜移默化之中逐渐接受其中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借用美国法学院流行的那句话,最终可能的结果是,学生们逐渐学会了“像英美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common lawyer )。
  在这样的趋势下,有人提出要在中国逐渐建立美国式法律教育体制就一点也不奇怪了。近年来日本也正在尝试这样的转向(注:2002年10月,我参加了在浙江大学举办的“司法改革国际比较研究学术研讨会”,与会的宫泽节生教授向与会者介绍了近期日本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些动态。另外,参看棚赖孝雄原发表于2000年的三篇文章:《法律家一元制构想和现代司法的建构》,《法学研究生院的构想和法社会学教育》,以及《司法改革的视角——现代、后现代》,收入氏著:《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实际上,中国作出类似的探索开始于1995年,方式是在已有的法律本科、法学硕士(以及博士)之外,再增加名为“法律硕士”的学位。当时由司法部教育司提出了设立这一新program的构想,同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8所大学为试点单位(注:8所大学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至1999年,招生院校扩大至28所。参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回顾》,《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迄今为止,这项尝试已经持续了八年时间,期间争议不断(注:这一新项目创立不久即出现的一篇质疑文章是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法律教育研究专号)。)。在我看来,最麻烦的问题之一是我们没有办法实行某种类似休克疗法式的变革,结果是几种模式并存,在培养目标、教学方式、教材类型等诸多方面无从区分,致使学生怨声载道,教师无所适从。总之,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必须有明确的模式选择。
  数量问题
  如前所述,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法律教育急速发展的一个标志就是法律教育机构以及法科学生数量的大规模增长。但是,这种急剧增长的势头却是一个令人喜忧参半的事实。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在中国,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头管辖的问题,加之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对教育的约束,致使一段时间里设立法律系、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变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例如教师以及图书资料的匮乏,学术气氛稀薄,学生中弥漫着的无可奈何和得过且过的心理,等等。其次,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人意的司法声誉。实际上,早在现代法律教育制度建立早期,中国已经面临这样的法律学生过多因而导致广泛非议,甚至政府也发布文告对于法律教育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
  困难的问题之一在于,人们很难就一国之中法律人所应当占据的人口比例制定一个普适的标准。据我所见的一些资料,这样的比例以美国为最高,而日本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所谓“西方七国”成员,法律人的比例却是出奇的低(注:一个较早的比较描述和分析,参看HenryEhrmann ,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1976,pp.55—79.)。统计标准的差别、不同国家在社会事务处理上的分工传统、司法过程的特点以及更宽泛的法律文化形态等等,都会影响到法律人在人口中的比重。我认为现在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势头过猛了。我们的危机也许正是隐含在这样的蓬勃发展的潮流之中。如果对照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史,我们会发现,在法律职业化的历史进展中,行会式的法律人组织严格地限制成员的准入资格和数量,对于训练、服务价格等进行严密的监控,甚至制造某种职业的意识形态,最终对这个行业品质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注:Cf.Richard Posner,note 11above.)。而中国的问题是,一方面是法律教育的膨胀,另一方面是职业传统的薄弱和实务界对法律教育控制力的微不足道,这中间的弊端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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