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督者
陈瑞华
【全文】
近来参加有关律师权益保障的会议,了解到这样一个近乎蹊跷的案件:
原告甲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将被告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服,上诉至某高级人民。经过二审,甲公司依然获得胜诉。乙公司认为法院裁判不公,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拒绝,无奈之下,乙公司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经过对乙公司申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重大错误”,便决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抗诉,在准备抗诉的过程中,检察官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但在对张某进行第二次传唤时,遭到张某的拒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某采取了拘传、监视居住等各种强制措施,终于使张某作出了有利于检察机关抗诉的阵述。在法院就此案件进行的再开放过程中,检察出示了向张某询问所得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最后,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善甲公司败诉。
在介绍完这一案件的情况后,一位律师向笔者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检察机关为提起民事抗诉,能否动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对法院民事审判合法性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能否通过刑事的手段进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本来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猎取犯罪证据的,检察机关为进行民事抗诉而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
仅仅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笔者对这些问题很难作出完满的回答。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却促使笑声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及检察权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检察权是司法权吗?这一问题在不同制度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在英美,检察权基本上属于行政权。因为从组织上看,英国的皇家检察机构(CPS)和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构大体上都属于行政分支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检察机构领导核心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属于重要的司法行政机构,其首脑由首相直接提名和任命,属于非内阁成员中重要的行政官员。而美国联邦司法部作为美国联邦政府行政分支的组成部分,其首脑司法部长由总统提名和任命。司法部长作为内阁的重要成员,实际为美国联邦一级的总检察长,拥有领导联邦检察官的权力。从所发挥的功能来看,英美检察机构大体上属于单纯的刑事起诉机构,它们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负有对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以及监督有罪裁判得以执行的使命,从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安宁。从活动方式上看,英美检察官在警察的协助下,单方面地从事起诉前的准备活动,并在法庭上充当案件的近代诉一方,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实际申请者。这表明,检察官与警察一样,都在代表政府行使着刑事追诉权,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