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权责划分的明确与不明确
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邦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邦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这一规定使得联邦政府与邦国政府的职权界限非常明确,各干各的事,各负各的责,很少扯皮。邦国的政府机构也无需与联邦政府机构一一对应,不会出现联邦政府增加机构邦国政府就必须增加机构的事情。
美国各邦国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地方政治事务(如税收、治安、民兵组训、公共建设项目)基本上都由邦国中央政府负责,除了特大城市以外,市镇县乡村的管理机构基本上无事可做,也没有税收和警察队伍,基本上干一些相当于中国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所干的事情,所以根本没有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欲望和冲动。许多城市的市长薪酬很低,年薪一元的市长不乏其人,在校中学生也可以兼任市长、县长、镇长。④
在我国,
宪法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规定十分不明确,地方上的上下级关系更加不明确。
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上级政府领导下级各级政府的工作,这种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就形成了权力不断往上集中,责任不断往下分散的局面。要集中权力,就必须不断增加机构以加强领导,上面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下面为了表示重视和服从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这就导致各级国家机关不断的、同时段的横向膨胀。上面要分散责任也必须时常增加机构以便诿过于人,于是,下级越多越好,不但导致机构的横向膨胀,而且促使机构不断的纵向膨胀。于是,违反
宪法的纵向机构越来越多,省县之间有所谓的“行署”法,县乡之间有“区公所”,乡村之间有“管理片”或者“管理区”,村下面还要设村民小组,任命小组长。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了分税制度,使得中央和地方终于有了一个方面权力的明确划分。然而,50%以上归中央的分税制度明显不合理,因为中央在得到50%以上税收的同时,并没有将50%以上的事务明确收归中央处理。地方上的税收分到县乡基层政府的少之又少,但是许多本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的事务却仍然要由基层政府承担,计划生育,这项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主要由乡级政府负责,九年制强制免费教育(俗称“义务教育”)的责任前些年主要由乡级政府承担,这几年主要有县级政府承担,还有水利建设、医疗卫生建设、国道以外的道路交通建设、社会治安管理等等事务也都要基层政府承担。但是基层政府并没有分到相应的税收,没有钱怎么办?所以基层政府就要搞经营,把自己变成企业;就要乱收费、乱罚款,以弥补财政的不足。而为了搞钱又必须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编制就要增加工资和办公支出,又必须进一步在
宪法之外搞钱,又必须继续在
宪法之外增加机构和人员,形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