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鄙人根据政治学、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1982年
宪法和十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党主立宪”的主张,基本含义一是要明确党的职权范围,二是要明确党行使权力的程序。①但是,20年来,这个主张尚未成为现实。
2006年6月15日,中央党校周天勇课题组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一个《从经济发展角度思考和设计政治体制改革》②的研究报告。据香港及海外舆论评价,这个报告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实行“党主立宪”,③果真如此,相信机构膨胀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制约。
(七)议行关系——合一与分立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概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下供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这一规定使议员不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辖,实现了真正的议行分立。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由法律确定,从合众国国库支付。”这一规定保证议员不用担心自己的饭碗,敢于对行政机关事实制约。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又规定:“改变议员报酬的法律,在众议院换届之前不得生效。”这一规定堵死了行政机关用涨工资的办法拉拢议员的可能性。
我国宪法以议行合一作为指导原则,导致人大与政府基本上是一回事。如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中,70%以上是官员,其余代表,非官员代表,也不一定是真正的民众,如宗教界的代表,看起来是百姓,实际上也是有级别的,不是处级以上的和尚根本不可能成为出席省级人大或全国人大的人民代表。这些无官职、有官级的代表基本上也是吃皇粮的。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大常委不得兼任行政司法职务,但是却不排除兼任其他吃财政饭的官员,如政党和政治团体的干部、军队干部、国办企事业的领导干部,等等,这些干部都享受公务员待遇。这样一来,真的议行合一了,代议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回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实就是行政、司法以及“准行政”或者“半行政”等等执行机关的人员组成的,你让他们如何制约这些执行机关?所以所谓人大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
皇粮基本上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掌控的。端谁的碗,就要受谁的管。既然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基本上都要吃行政机关的皇粮,那么他们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的下级,就都要受行政机关的管制,他们怎么可能依据
宪法中的精简原则去制约行政机关的机构膨胀呢?
(八)直接民主——实在与否
在宪政完善的国家,如果政府滥设机构而导致民众负担加重,民众可以通过和平集会、和平请愿等等方式直接进行制约。民众之所以可以如此又是因为
宪法对民众的权利和权力有刚性的保障。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项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制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的法律。”有了这些刚性的“不得”,政府滥设机构就会随时受到新闻舆论和民众的反制。而在我国,由于
宪法中没有这类刚性的“不得”,公民权利没有落到实处,处于比较虚化的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红头文件都可以限制民众的权利和权力,使
宪法中的言论、集会等等自由权利基本落空,政府滥设机构增加民众负担时,民众就不可能进行主动的有效力的制约。民众除了采取逃税、逃费、占道经营等等消极办法以外,无法制约政府增加税费的行为。而民众的这些消极行为又成了政府增设管制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冠冕堂皇的借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