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

  上文已述,美国高级官员的任命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掌握,低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所以,美国的编制权在国会,属于政权的范畴。
  在我国,清末搞过编制法,如1906的《大理院编制法》。后来再也没有搞过。2001年,俞敬忠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机关机构与编制法>的议案》,提议全国人大尽快将国家机关机构与编制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通过法律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领导人员职权和工作人员编制也应分别作出规定。但是,快6年了,这个议案连审议程序都未能进入。
  宪法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根据这一规定,编制权属于政权的范畴,然而,实际上的编制权却完全由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机关不仅可以随意任命低级官员,还可以任命高级官员,如正部级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甚至,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政权变成了治权,这显然是本末倒置。因此,掌握编制大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产生自己,膨胀得最快,不掌握编制大权的人大、法院、检察院膨胀得就相对慢一些。
  (六)党政关系——党权及其活动范围的差异
  在美国,政党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不行使国家权力,不吃财政饭,党的机构不能成为国家机构,因此在宪法上没有划定政党的活动范围,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限制也就是政党的活动范围。
  在我国,政党是革命和战争的产物,行使着国家权力,吃财政饭,政党的机构也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限制不足以成为政党的宪法界限,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上明确政党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宪法五条要求“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也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然而,党的活动范围究竟有多大?界限在哪里?理论上未能明确,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党权无限的问题一如既往。既然党权无限,各级党组织的附属机构,以及党组织决定成立的行政机构,也就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机构膨胀在所难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