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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

  第二,《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对国务院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机构作出任何规定。该法仅仅在第七条中规定了一个仅仅是内部办事机构的组织。内容是:“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这个办公厅,宪法没有规定,也不宜规定,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符合宪法的要求。遗憾的是,《国务院组织法》没有根据宪法的要求规定国务院中行使行政权的各种组织。第七条之外的各个条款,多为职权、程序方面的原则规定,没有规定国务院的具体组织。
  第三,《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宪法规范变更成了“国务院的组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规定”变成了“决定”,一字之差,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意味着国务院每增加一个机构,都必须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已经规定好的东西,老去修改它,给人不尊重前人、不尊重传统、不尊重祖制的印象,会严重影响到立法机关的形象。所以,经常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不可能的,至少要间隔三五年才能修改一次,相应的,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就相对困难一些。“由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决定”,则意味着国务院增加机构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就可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就开一次会,每次开会都要决定一些事情,自然也可以决定国务院的机构的增加,每做出一个这样的决定,也都能显示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很有权威,这样,国务院的机构膨胀就很方便了。
  第四,《国务院组织法》授权国务院自行设立机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和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什么叫“直属机构”?难道国防部、外交部等等不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而是国务院的“间属”机构?什么叫“主管各项专门业务”?难道外交部、教育部、国防部主管的不是“专门”业务而是“普门”业务?这一条说白了就是:国务院增加机构其实也不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同意,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不过是个形式,万一人大不同意,也没有关系,就自行设立若干个所谓的“直属机构”好了。
  (五)编制权——政权与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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