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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

  在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就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用法律限制国务院的机构膨胀。这一规定在形式上也比美国宪法显得完善。但是,漂亮的宪法规范并没有得到立法机构的执行,最高立法机构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制定法律去规定“国务院的组织”,任由国务院的机构自行膨胀。到了1975年修改宪法时,在张春桥等极左人士的操控之下,干脆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规定从宪法中删除了。1978年,宪法被再次大修,但是没有恢复“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三次大修时,恢复了“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规定。1982年12月10日,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按理说,有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的机构应该得到很好的控制了。然而,24年来,每一轮的机构膨胀都是从国务院开始的,每一轮的机构改革都要先拿国务院的机构开刀,这是什么原因呢?
  笔者以为,国务院的机构在《国务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之后仍然不断膨胀,《国务院组织法》自身负有极大的责任。
  首先,这个《国务院组织法》制定得太匆忙。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天之后的1982年12月10就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时间太急促,参加会议的代表们恐怕还没有来得及弄清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就投票表决《国务院组织法》了。《国务院组织法》的起草者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是不是已经弄懂了宪法的精神实质恐怕也很难说。因此,这部《国务院组织法》的质量是很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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