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否向老百姓收费,中国
宪法没有规定,其他国家的
宪法也没有规定,既然
宪法没有规定,政府收费就没有
宪法依据。然而,不仅中国,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也存在政府收费的问题。虽然有些收费项目似乎也有合理性,但是,为什么要在税外收费?费与税的界限在哪里?为什么不能将税费统一起来?
宪法为什么不能明确禁止政府收费?这些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家都几乎没有研究。
美国也存在政府收费的问题,不过,都有法律加以规定和限制,并且法院对于收费的立法还要进行合宪性审查。比较而言,中国的政府收费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主要表现是:一是不仅没有
宪法依据,一般也没有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文件、政策和土政策;二是项目特别多,百姓难以承受;三是
宪法监督机构不监督而是由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于是,一些收费项目被取消了,令外一些新的收费项目又产生了。
既然各级政府都可以规定收费项目,都可以用收费弥补税收的不足和财政的缺口,因此,它们就不怕机构的不断膨胀,不怕没钱发工资。实际上,有许多机构就是为了收费(以及罚款——特殊的收费)而设立的。
(四)组织制度——行政机关自设机构的可与不可
美国宪法没有要求制定行政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但是
宪法第
一条第八款(关于邮局、军队等等)和第
三条第一款(关于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后来的
宪法惯例将机构的设置权赋予国会,
宪法第
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将官员的任命权赋予总统和参议院,总统、法院、部长可行自行任命低级官员但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这样就基本上堵住了政府机构自我膨胀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