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得”,只有两个,而且仅仅是限制立法权的,即第五条第二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第
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三项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为法律解释权完全掌握在立法机关自己的手上,因而这两个“不得”也不是刚性的,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没有限制作用的。
防止国家机构膨胀的“不得”、“不可”、“禁止”一个没有。
宪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这虽然是针对国家机构的,但是太原则,没有刚性条款配套,很难发挥作用。美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限制国家机构数量的规定,但是立法和财税制度方面的刚性规定,使得机构的增加十分困难。
(二)税收和拨款——明确规定与没有规定
在美国宪法中,“借款”出现1次,“拨款”出现2次,“款项”出现1次,“公款”出现1次,“账目”出现1次,“货币”出现6次,“税”字出现28次。
宪法将税收、借款、铸币、拨款等财政大权赋予国会,并要求“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第
一条第九款第七项),政府财政直接受到
宪法的约束,一旦国会拒绝拨款,政府机构就要关门。事实上,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邦国政府,政府机构因为无钱办公而关门的事都发生过。
在我国宪法中,“预算”出现过5次,“财政”出现过8次,但是“决算”一次也没有出现,也找不到“拨款”、“资金”、“货币”、“钱”、“费用”、“经费”之类的词汇,“税”字出现过1次,是针对民众的,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可见,我国政府用钱在
宪法上不受决算约束,也不受拨款制度和货币制度约束,也不受征税权的约束,因为
宪法中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因此,下面的故事就一点也不稀奇:财政局的一个处长到党校学习,发现教室里面的设施比较陈旧,便豪迈地、慷慨地说,我来资助一下吧,于是大笔一挥,几十万资金便划到了党校的账上,党校的教室就被更新了。一个处长可以如此,市长、厅长、省长……又如何呢?既然政府挣钱、花钱都不受宪法约束,那么多设一些机构就不会受到钱的约束,更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因为没钱花而关门。
(三)收费权——违宪审查的有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