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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

从中美宪法的比较看我国机构膨胀的原因


刘大生


【摘要】同美国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约束是非常柔性的约束,对于税收、拨款、人员编制等等实在的权力,宪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这些,为机构膨胀提供了方便。
【关键词】机构膨胀;中国宪法;美国宪法;刚性;柔性
【全文】
  所谓机构膨胀,是指国家机构的数量不合理增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合理增多,导致扯皮推诿、争权夺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税负沉重的一种政治现象。机构膨胀有多方面的原因,宪法上的漏洞是重要方面。
  (一)限制权力——刚性的“不得”与柔性的“不得”。
  美国宪法及其27条修正案中,共有79个“不得”(shall not或no shall或Neither… nor shall),除了第十三条修正案中的“不得”(“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都不得存在”)兼有针对地方政府和白人民众的性质,其余78个“不得”都是针对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美国宪法中出现过6个“禁止”,只有第十八条中的两个“禁止”是针对民众的。即禁止百姓产生、运送、销售酒类饮料,禁止酒类饮料的进口和出口,但是,第十八条修正案被后来的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了,改为由邦国法律加以限制,违反邦国法律限制的酒类生产和消费行为予以禁止。所以针对百姓饮酒的“禁止”实际上只有半个。
  在我国宪法及其31条修正案中,共有22个“不得”、两个“不可”和14个“禁止”。其中,针对民众的“不得”7个,“不可”2个,“禁止”9个,如“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四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第十五条),“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一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二条修正案),等等。抽象地针对所有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官员个人、民众个人)的“不得”4个,“禁止”5个,如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七条),等等;针对公职人员的“不得”共7个,内容仅仅是限制任期和兼职的,即不得兼任和不得连续任职两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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