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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司法与贿买保护的循环圈

  那么企业赞助总是可以接受、值得欢迎的吧?不错,我们应该鼓励社会的慈善行为。但赞助不同于“买名”的根本特征在于要超越讨价还价的交换和互惠,更强调志愿、公益以及信誉。同样,捐赠不同于贿赂,是因为前者体现了独立、互助、非谀媚的高尚精神。另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机制使赞助者与接受赞助者之间的关系尽量间接化、匿名化。这里区别是与非的关键在分清公与私。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中国曾经开展过急风暴雨式的“破私立公”运动,但在制度层面,真正的“大公无私”或者“天下为公”还是没有确立,即使公与私的剥离、分化也仍然很不充分。甚至国家权力本身也或多或少继续带有私的成分,表现为与民争利或者黑箱操作。购买警务飞机本来属于公务,但在山西这一个案里,却变质成一种极其私人化的行为——把一个高危暴利行当的老板与全省公安部门的“效率和作用”以及站在“全国的前列”的政绩指向搅和得如胶似漆。
  既然这架“兴旺”警务直升飞机由富豪出钱购买、并以私人商号命名,那么在公安部门出现特殊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还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吗?我们愿意相信山西省公安厅会铁面无私地执法、坚决打击私营企业主的经济犯罪,我们也愿意相信警察们不会欺负弱势群体。但是,当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引发群体冲突时,遭遇矿难的工人及其亲属难道真的会相信乘机从天而降的警察们都是公正秩序的化身吗?在“一年租用期”即将届满、续约所需的另一笔800万元尚未着落时,假设赞助者与晋城的交通警察同时要求出动警务飞机时,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将会如何权衡利弊得失?概而论之,私器公用也好,公器私化也好,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无法洗刷存在一个结托型国家、正在进行“阶级司法”——即仅仅反映和保护统治阶级或者强势群体的既得利益——的嫌疑。
  只要存在“阶级司法”的状况预设,那么所谓“保护和加害的组合”就很容易率性而为,甚至只有“加害”现象畸形膨胀,俨然成为一种合法的超强力量。因此,利益格局永远是随着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动而变易不居的。因此,任何人都无法仅由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就获得充分的安全感。在这样的背景下,撇开作为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标准价格的税金体系而另行贿买公共物品就成为大势所趋或者识者所谋,而底层贫民则只好靠卖力或者搏命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很难指望充分的普遍性救济。从这个角度来看,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赞助公安部门或许也还有其无奈之处:既然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制度化保障,各种敲诈勒索不胜其烦,那就不得不“狐假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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