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司法与贿买保护的循环圈
季卫东
【全文】
山西省公安厅在国庆前夕从美国引进警务飞机的消息吸引了20多家新闻媒体前往采访,也激起了一片扫兴的嘘声——因为购买这架贝尔212型直升飞机得到了当地一个矿业主的赞助,因此以他的私营公司(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号来命名——纳税的匿名性,捐款的扬名性,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很值得留意和玩味。人们由此产生的主要担心是,这样的馈赠会不会导致公安厅逐渐蜕变成私镖局?
的确,配备警务飞机是维护广域治安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刑侦行为的机动性和破案效率。但在现阶段,拨给公安部门的经费有限,很难靠财政预算款项来改善装备。鉴于这样的困境,有人慷慨解囊,要汽车给汽车、要飞机给飞机,何乐而不为——这正是山西省公安厅有关人员的真实心态,也是拥护者们的基本逻辑。不得不指出,这样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原理,借用制度派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表述公式,政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通过向人民提供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而获得年收的组织或者制度安排。也就是说,政府界定资源配置、赋予和执行与所有相关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报偿,政府也就有资格向本国公民征收税赋。为了防止“免费搭车”现象,人民必须普遍履行纳税义务;为了避免勾结共谋,政府必须公开财政收支状况。
在这里,政府的强制力固然是形成、维持和实施财产权的重要条件,但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规则的制约以防止它反过来践踏财产权。采取吴思的说法,也就是存在某种“保护和加害的组合”。而政府践踏财产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课税等方式把私有产权的一部分过度转移到自己手里或者转移给其他社会集团。后一种方式意味着统治者与某个阶级相勾结的结托型国家。
显而易见,税金的最基本用途是维护治安、认定和保护权利。因而国防、警察以及司法是政府向人民提供的最低限度服务,无论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导致国家职能增加多少项,这些方面的财政支出是必须落实的,否则就是失职。如果政府不能划拨充分的治安预算款项,纳税人就有权追问国库收入究竟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政府当然也要量入为出、量力行事,何况在特定地区和特定阶段警务飞机是否必要、应该装备的数量和质量如何等问题也还有推敲的余地,这些都属于审议和决定财政预算的范畴。但无论如何,一个征税的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让警察从罚款中、让法院从诉讼费中去提成留用。这样非正式、非常规的举措意味着有关机构变相征收特种税,也意味着执法部门的产业化,甚至还意味着政府在其位、食其禄、却没有充分谋其政——这个政就是以税金的标准价格出售财产保护和司法救济,不容许对公共物品进行投机倒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