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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价值刍议——“工具主义”与“结构主义”辨析

  3. 辨析
  工具主义与结构主义立论基点性质的相异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相异的视角,在体现着它们各自的特点的同时,也将预示着它们为言论自由提供合法性支撑力度的强弱,尽管这种强弱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的。
  首先,德沃金花很大力气批判工具主义当然不是在做无用功,工具主义理由确实存在“脆弱性”和“局限性”。就此而言,它显不及结构主义的力度强。
  “说它更脆弱是因为(正如我们会看到的),在有些情形下它所诉诸的策略性目标可能被说成是限制言论自由而不是保护言论自由。” 25从工具主义的立场出发,言论自由永远不能够成独立的价值,因为它合法性的起点就被定位在“工具性”上。它的意义在于追求真理、保障民主制的正常运作……言论最终应否自由要受它与其服务的价值间利益平衡结果的左右。因此,在相当的几率上,言论自由会被牺牲掉。甚至可以说,工具主义下的言论自由仅能享受并不固定的平衡标准的弱保护。如在1961年的“律师政治资格案(Koningbeg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366 U.S. 36)”中,原告最终因最高法院多数法官在权衡政府治安利益和个人言论利益后,认定其言论自由权难以受到宪法保护而败诉。布莱克大法官的少数意见则表示了坚决的反对,针对导致言论自由最终沦丧的平衡标准的应用,他言辞犀利地批判道:“通过模棱两可地宣称第一修正案不提供‘绝对’,本院多数采取的立场必然是:即使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也受制于‘平衡标准’,因而如果政府宣称足够重要的公共利益以使本院维持其剥夺[权利的决定],那么就没有什么言论可以受到保护……[平衡标准]必然表明,美国人只有条件的——而非完全的——权利,去对邻居表达他的观点或让邻居听到他的观点。换言之,即使公共职位的候选人也没有‘绝对’权利以候选人身份发言;任何报纸都没有‘绝对’权利出版它对政府公共事务的见解,并且美国人民也没有任何‘绝对’权利听到这类讨论。所有这些权利都将取决于本院用来衡量政府和人民相应利益的天平之精度……”对“平衡”的把握受法院法官的意志支配,纵然法官素质可能很高,其平衡的不可确定性显然也是值得担心的。难怪在布仁南和马歇尔这两位“在最高法院历史上对言论自由最虔诚的辩护士”被苏特和汤姆斯(两位被公认为保守的法官)所接替时,德沃金惊呼“情势变得极为严峻”。
  工具主义的“局限性”则在于其“集中于保护政治言论(至少在最流行的版本里也是如此)”。这是很好理解的,工具主义下言论自由所服务的另一根本价值显然主要是具有政治性的——对民主制度的捍卫、平衡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利益……,这自然使得受保护的言论难以走出政治性的局限。很难想象在“艺术、社会和私人决定方面”的非政治性言论的自由表达能从这一理论里获取合法性的支撑。或者说,至多,对于这类言论的保护仅能视作是从对政治性言论保护的主要功能中“衍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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