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
刘雪荣;刘立霞
【摘要】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审查判断人证真实性是我国法律中的空白点。本文从逻辑相关性与法律相关性的角度探讨了品格证据能够影响人证真实性的原因,论述了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情况,论证了有罪判决的证据及名誉证据对人证真实性的影响以及应设立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人证真实性;品格证据;逻辑相关性;法律相关性
【全文】
2005年6月13日,陪审团宣布针对美国著名歌星麦克.杰克逊(Michael Jackson)“娈童案”的10项指控罪名均因证据不足而宣告不成立。克尔.杰克逊无罪开释,他的辩护律师团功不可没。迈克尔.杰克逊辩护律师团传唤的50位证人对原告加文.阿维泽及其家人的指控提出了质疑。加文的母亲珍妮特被证明是一个撒谎者和“诡计制造者”,试图利用儿子的癌症大做文章,策划一起阴谋,勒索杰克逊的钱财。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
品格(character)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在证据法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的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等。”[1]品格证据又可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
根据是否以人作为证据信息的载体,将证据分为人证与物证。在刑事诉讼中,人证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人证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的特点。实证调查结果表明,利害关系是影响人证真实性的外因,而外因又通过品格等内因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伪证的产生,因此品格是影响人证真实性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一、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能够影响人证真实性的原因
(一)品格证据与人证真实性的逻辑相关性
普遍联系的原理是证据相关性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哲学基础。美国学者雷丽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融会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2]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3]这种定义方法符合逻辑相关性理论。一些证据学者如James, Trautman认为从逻辑角度看,无论证据的证明价值有多么小,即使具有微弱的证明价值,也与证据法的目的相关。因为任何一个理性的事实审判者都会考虑与法律事实的盖然性相关的证据。如果强加任何高标准,就会忽略一种情况,即收集个别的微弱的证据碎片总和起来的证明价值,足以满足法律的任何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