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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收贷款中对抵销权的误读

  上文已经分析,借款人对其借记卡存款账户享有专有使用权和对账户中的存款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从其存款账户上扣款。银行如果想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必须取得借款人同意。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约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欠银行的贷款到期不还时,银行可以根据该约定,从借款人借记卡账户中扣款还贷,实际上是约定了一种还款方式。该法理根据为:贷款合约中关于银行有权扣款还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委托授权,附条件的委托授权,借款人附条件的将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以还贷的权利授予银行,一旦条件成就,即借款人到期没有还贷,银行根据贷款合约的约定,可以取得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以还贷的权利,行使该扣款还贷行为。该扣款还贷行为是基于借款人的委托授权,银行是根据该委托授权代理借款人行使该权利,其行为效力归属于借款人,即法律效果上为借款人支取其账户中的存款。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在扣款后还贷前,该款项属于借款人所有。银行用该扣下来的款项归还借款人所欠的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实际上是用借款人的款项偿还借款人欠银行的到期贷款。因此,该行为是现实的交付行为,已经完成现实的交付。
  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款还贷行为,属于现实交付行为,已经完成现实的交付。而约定抵销的本质特征为不进行现实的交付行为,贷款到期后,如果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实施现实的交付行为,就自动抵销,则才能构成约定抵销。显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自动抵销,银行在实施扣款前,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的款项仍然由存款人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银行对该款项没有支配权。银行要实现到期贷款债权,必须实施扣款还贷行为,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下”账,“上”到银行账户上,改变该款项的归属关系,将存款人支配的款项变更为由银行支配,才能消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扣款还贷行为不属于行使约定抵销权,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授权条款通过实施现实交付行为实现现实交付。从民事权利的行使上讲,银行的扣款行为是基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该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文证立:银行清收到期贷款,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如果贷款合约上没有约定“有权扣款还贷”事宜,则银行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得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如果贷款合约上约定“有权扣款还贷”,则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但不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银行要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必须有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关于银行有权还贷的明确约定,否则,银行不得擅自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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