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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失物和遗忘物——浅析“丢失的项链”一案

  对于以上各种观点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后面一种观点,即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只是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二者并无区分的实际的法律意义。从刑法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保护财物所有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被非法侵犯。而无论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所有人都未放弃其所有权,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或遗失物在本质上都是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一种侵犯,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 并与立法精神相背驰。
  最后是关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主要是指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主观上坚持不还的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还应区分不同情况:当侵占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还主张时,虽承认其主张并答应归还,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物,致使无法实际交换时,应认定为拒不交出或既不退还。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行为,但最终还是交出了财物的,则不能认为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合法所有人明确提出交换主张之前,已经处理了该财物,事后也承认并答应归还的,则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为人基于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而本案中小李的并无拒不交还或退还的行为。因此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的,因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小李行为总的定性则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需要将项链返还给王女士。
  
【参考文献】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梁彗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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