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该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在不知道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时,应该为招领公示或者报告主管官署。
2.保管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负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在报告主管机关并交存其物之后,此项义务即行免除。对易于腐败或者保管需费过巨者,依德国民法第966条规定,拾得人应将遗失物公开拍卖,以价金替代遗失物。
3.报告义务。此义务在于以下两种情形:(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向主管机关为报告;(2)招领期间届满,而无失主认领时,拾得人为决定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为报告。此种情形的报告义务通常具有较强的效力。若拾得人既不报告也不是将物交存,则非但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相反将成立侵占罪。
4.返还义务。即拾得人对所拾得的遗失物在一定期间内须负返还义务。关于一定期间,各国及地区规定不一致。德国民法规定为6个月,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遗失物法规定为1年。
其次是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本案中小李的行为的分析,小李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呢?民法中所谓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是指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并加以处置。.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对此种不法处置,依德国民法第971条第2项规定,拾得人将丧失报酬请求权与丧失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规定了较此更严厉的责任。依其规定,除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外,还将发生以下后果:(1)构成侵占罪;(2)构成违警;(3)成立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第一二种后果,拾得人将依“违警罚法”第77条与
刑法第
337条的规定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而第三种后果,拾得人将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成立不当得利而负返还责任。从我国历史上的立法来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奖惩并重,如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等法案都对遗失物归属、返还和付酬做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
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草案》第1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物权法草案》第1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物权法草案》第1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第117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一定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