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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

论德沃金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论的进路


范进学


【摘要】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宪法道德解读方法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沟通与对话的天桥。在德沃金看来,“道德解读”就是一种“解读和实施政治性宪法的特定方法”,其特点:一是它所适用的条款都是具有抽象性的道德原则概念,二是适用方法的最终主体是最高法官的法官,三是为长期的宪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所认同;然而,道德解释并非赋予了法官以绝对自由裁量权,它要受到宪法原则和宪法的整体性双重制约。道德解读是德沃金所倡导的一种不同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的新方法,具有其独特的方法论价值。
【关键词】德沃金;道德解读;宪法解释;方法论
【全文】
  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严格说来应当是一种宪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其理论学术贡献集中于其六部著作之中,或曰 “六法全书”,即《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原则问题》(A matter of Principle 1985)、《法律帝国》(Law’s Empire 1986)、《把握生死:关于堕胎、安乐死和个人自由的争论》(Life’s Dominion :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and Euthanasia ,and Individual Freedom 1993)、《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Freedom’s law: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1996)和《至上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2000年)。仅从“六法全书”之命题看,德沃金所关注和探研的问题——权利、原则、法律解释、生与死、自由以及平等——都是概念极其抽象、内涵极其丰富、问题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深远的宪法道德哲学命题,这些德沃金式的概念范畴构成了整个社会宪政之基本框架结构。权利是宪政的目的与基石,政府的正当性即在于是否“认真对待权利”;权利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宪政实践中的“原则问题”;然而,权利是道德的权利,原则是道德的原则,既抽象又模糊,其丰富的内涵需要“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无论是关于堕胎、安乐死、或是个人自由的争论,皆事关生死之大问题,须得“把握生死”,方才实现个人自由。美国宪法虽是一部保障与实现公民个人“自由的法”,但却贯穿自由与平等间的张力与和谐,对政治共同体而言,平等则是其“至上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鉴于自由之法——宪法文本中的平等原则与权利的抽象道德性,因此作为负有解释法律之应有职责的法官,必须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使道德性平等与权利原则具体化与明晰化,从而将其适用于特定的宪法案件之中。所以,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不仅是关于权利道德与原则的学说,而且更重要的是关于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实践学说。理论是实践的指明灯,实践才是理论的价值与生命。实践孕育理论之生,理论最终还原至实践之中,而德沃金的宪法道德解读方法即在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沟通与对话的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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