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对国际人权发展所面临的特定挑战的回应是对触及人权的行政决定作“用心审查”(anxious scrutiny)。上议院的一个案件利用了这个短语,该案中确定庇护寻求者是否难民的管辖权事实进路被否定了。 用心审查并不完全就是司法机关认定原来事实时适用的“正确性”标准,而是对相关行政决定作深入探究以确定它们在程序或论证过程中无任何瑕疵。一个测试Chahal案之后司法审查强度的案件是Turgut案 ,在HRA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判决。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它能够接收并独立评估作为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土耳其面临危险)的原始资料,正如该证据被交送部长评估。它强调它仍在审查一位通情达理的部长是否可以作出讨论中的决定,而不是自己取而代之地成为最初决定作出程序的组成部分。在这个领域,遵从的老借口——即部长拥有比法院更好的信息来源——已不适用了。如果部长拥有相关资料,他有义务将之提交给法院。如果经客观核验的该资料证明危险存在,那么一位通情达理的部长合法地得出的理性结论不可能是不存在危险。当资料不确定并且需要评估时,可以在适当限度内遵从行政机关的评估判断。用心审查由此使得对某些问题可以适用一种严格的(hard-edged)标准,接近但不等同于对管辖权事实的审查强度。
但用心审查适用于涉及判断或裁量运用的、对人权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就包括了不同的考虑因素。
宪法上的遵从作为缓和审查强度的根据再次出现了。在Smith v Minster of Defence 案中,涉及将同性恋者开除出军队这一部长政策的合法性,上诉法院确认该政策十分冒昧地干预了人权,即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但又说明它不适于判断这种干预的辩护理由,即该种干预是安全这一合法利益所必需并与之相称的。斯特拉斯堡法院没有这些疑虑,它认定该政策既违反了第8条(私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也违反了第13条(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它的结论是,未根据合比例性裁判剥夺了原告用以维护其公约权利的有效救济。对HRA的支持再次复兴了,国内法官要在国内法中保障对人权的尊重的话,就必须通过司法审查做更多的事。
特别移民委员会
我们已经注意到下一阶段立法在回应Chahal案方面的发展。如果国家安全在将来被当作驱逐外国人的根据,必须有全新的程序保证公平听证或尽可能公平的听证。1997年《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法》意在取得这种效果。从该法1999年生效以来,已经有三项实质性判决出自该机构了。在某个意义上,该委员会已经通过在三个案件中都作出有利于被扣押者的裁决而证明其采取独立路线的能力。1999年在Rehman案中,它的结论是它应当独立决定在驱逐案件中应当赋予“国家安全”一词何种意义,并作为原来事实认定者审查了部长是否证明了其情况属实。在第二个案件中,该委员会确信,上诉人在事实上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但不能将其送回印度,理由与Chahal案相同,即持续存在的酷刑危险。据此,上诉人被释放了。第三个判决是对A and others案所作的判决。该案中它不得不考虑是否存在足以为部分废除提供辩护的紧急情况。在一份有关扣押领域歧视的含义的大胆判决中,SIAC得出如下结论:在违反ECHR第14条宣告的非歧视原则的情况下,英国部分废除ECHR第5条是非法的。国家安全的威胁既来自英国公民也来自因酷刑危险而不能被驱逐的外国人。但是,只有外国人才会未经审判就被扣押。不幸的是,第一和第三项裁决被上级法院推翻了,法令和对第5条的部分废除又大大限制了第二项裁决。
REHMAN
Rehman 案的判决上诉到上议院后于2001年10月判决,目前在审查行政机关安全决定的限度方面领导着国际司法的新倾向,这种倾向加拿大最高法院对Suresh 案的判决中就有反映。该案不存在迫害或第3条规定的伤害问题。问题是SIAC是否应相信驱逐因为国家安全也即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就成为适当的。在此,SIAC接受了如下妥协:国务大臣必须证明使上诉人对其居住地社区构成威胁的行为存在。国家安全等同于对该区域的防卫而不是维护与国民成为暴力袭击目标的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SIAC并不相信Rehman构成如此定义的危险,并认可了其上诉。国务大臣上诉到上诉法院获得认可,并随后在上议院的判决中得到了支持。该判决因Lord Hoffmann如下有说服力的声明而广为人知:SIAC有义务遵从国务大臣有关国家安全需要什么的看法,即使它有法定权力决定该裁量权应当以不同方式行使。这种遵从不仅仅因为所讨论的事务是国家安全——行政机关及其专业顾问有更适于作出必需的判断,而且也因为在那些议会愿意并应当让国务大臣负责的问题上,法院负有遵从行政机关的
宪法义务。 Lord Hoffmann强调,该判决写于911袭击之前,但是那些恐怖事件是:
“一种提醒,提醒我们在国家安全事务中的失败代价可能相当高。对我而言,这似乎强调了:有关在外国支持恐怖分子活动是否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这一问题,政府的司法力量有必要尊重国王的部长们。…如果人民要接受这种决定的后果,就必须由那些人民选举并可以罢免的人来作这些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