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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驱逐决定的司法监督:反思英国经验

  正是在这样的情境中,为了提供质疑该决定的根据,Agee求助于国际人权义务。就人权诉讼而言,这是一起看来没有多大希望成功的案件。他不用担心如果返回美国就会受到迫害或虐待,他在英国也没有建立家庭。本案被告,英国委员会的案例法生效最近被斯特拉斯堡法院批准生效了,其规定与移民有关的裁决不涉及公民权的确定。不存在不受驱逐的权利,因此ECHR第6条规定的公平审查规范并不适用。Agee 和Hosenball都被扣押了,没有程序权利可以上诉到独立法院以审查由第5条所导致的扣押。Agee也曾主张驱逐他与第十条规定的自由表达权利相抵触,但是该主张被宣告为无法接受的,因为没有理由相信驱逐他的命令是他的观点或观点的表达所引发的。 
  在一名在英国有家庭关系的巴勒斯坦人请求庇护的案件中,英国法院同样不愿或不能提供帮助:该巴勒斯坦人被基于安全理由而排除在外,虽然法院认定他有充分理由担心迫害。 法院的结论是部长有权利认为第33(2)条可以作为难民公约所规定的“不遣返”原则的例外而适用。上诉法院认为,如果适用该例外的话,在对国家安全威胁的严重性与对个人的威胁之间就不存在可提供平衡的考虑因素了。基于国家安全的驱逐和排斥特权安然无恙地度过了使之服从国际法原则的第二项考验。
  CHAHAL案
  这就是Chahal案的案例法背景。斯特拉斯堡法院于1996年11月就Chahal案作出判决,但早在1990年就开始了国内法律程序,同时Chahal已被扣押了近六年。拒绝Chahal庇护请求的决定被撤销后,该案被提交到上诉法院,根据是庇护和人权。 这是一个基于国家安全驱逐一名长期居住、并与英国有着实质家庭关系的印度人。部长声称他是英国的锡克教之恐怖主义极端组织(Sikh terrorist extremism)的重要组织者,理应受驱逐。他经过的国部安全程序与Hosenball案所采纳的相同,完全可以想见其负面后果。他的庇护请求后来被拒绝了,并未考虑印度安全部门对被怀疑为锡克教斗士的人会作何处理。不过,内政大臣说,即使Chahal对迫害的担心有充分根据,他也会应用第33(2)条例外规定拒绝给予他不遣返原则所提供的保护。另外,Chahal不管难民公约的规定,转而以ECHR第3条为由想要阻止驱逐。内政部长回应说,回到印度是可接受的,因为他已经仔细考虑过该人权主张,但最后结论仍是驱逐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虐待的风险被认为可能性极小,尤其在英国的注意力已经转向印度当局的意图之后。而且,该种风险并不是国家政策的结果,而是脱离常轨的警察之行为后果,——国家并不会宽容这种行为。据说,Chahal在印度可以迁居到旁遮普(Punjab)以外的地方。无论如何,酷刑或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的风险并不会排除基于国家安全而驱逐个人的特权之运用。在内政部长看来,这种人权义务是行政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不是遣送的绝对障碍。
  我们已经提到过,斯特拉斯堡法院的Abdulaziz判决可以看出对ECHR第8条所保护的家庭生活的尊重,在某些情形下运用与移民有关权力须适度以免使那些依合理期望不可能在另一国家一起生活的家庭无法团聚。将ECHR适用于公共本身没有规定之移民驱逐案件的第二项重要判决是Soering案。 本案中,一名德国人面临引渡,从英国引渡到维吉尼亚州,在维吉尼亚州他可能会因两起谋杀而被判死刑。正如Abdulaziz案一样,英国政府反对将公约适用于移民裁决中。其争辩说,禁止酷刑、非人道和侮辱性待遇并不适用于在订约国以外实施的行为。美国并不是欧洲公约的成员。英国政府对美国的行为并无责任。第3条绝不意味着起草者想将其适用于移民案件,尤其是国际社会几乎在接受欧洲公约的同时接受了难民公约,作为平衡结果的受保护权利已经得到了承认。法院并未全盘接受这一点,在一个英国移民法院和裁判所仍然每日反思其意义的判决中,法院解释说,在以一种会使人面临违反第3条标准的虐待(酷刑、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的方式对待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人时,就涉及到英国的国际法义务了,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会发生可以预见的后果。
  Soering案的判决作出之时正是Chahal案在欧洲委员会听审之时。英国政府坚持其先前反对ECHR“超出领土范围”适用的意见。就第3条或Soering原则在驱逐理由涉及国家安全的驱逐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它也发展了一项补充性的主张。它将依靠放在例外和难民公约的驱逐规定上,这些规定显示:起草者无意设立一项针对驱逐的绝对义务,其含义是在致力于此主题的适当法律文件中落实此有限的义务。无论如何,Soering案中,法院自己指出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内在于整个公约之中。申请人对此论点的回应是论证了:尽管需要平衡所有相磁情况以决定待遇是否是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尤其在公约并未废除死刑本身时),但是一旦待遇达到严酷性的极限,就没有余地以进一步的平衡来为这种待遇作辩护。有关公约原本的含义,政府并不认为公约可以被理解为有生命的法律文件——这种生命指它可以以一种意在确保其人权规定实用并有效的方式适应变动环境并根据国际规范发生着变化。而且,到了这个阶段,国际社会已经接纳了1984年UN反酷刑公约的第3条,该条明确禁止将移民遣返或移送到那些可能实施酷刑的国家——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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